青国税税政[1999]100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定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19
摘要:根据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水平高低和所在区域的繁华程度,将个体工商户分为一至六类,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将个体工商户分为A至F六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定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税政[1999]100号          1999-05-19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04]11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使个体税收收入同个体经济的发展状况相适应,市局据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完善了个体征收机构,充实了个体征收人员,为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定税标准,根据青岛市个体经济的发展现状,结合青岛市国税系统以往个体税收征管的经验和有关资料,特制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定税标准》,请各局遵照执行。对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定税标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19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定税标准

  为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个体工商户的定税标准,使个体税收收入同个体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根据青岛市个体经济的发展状况,结合青岛市国税系统以往个体税收征管的经验和有关定税资料,特制定本定税标准。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十六字方针,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全面提高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征管质量,不断完善征管措施。全面落实市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工作目标。

  二、增值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我市执行以下统一的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自产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2.销售外购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900元

  3.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

  4.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三、实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以“月定税销售额确定表”(详见附表)作为定税标准。

  1.根据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水平高低和所在区域的繁华程度,将个体工商户分为一至六类,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将个体工商户分为A至F六等。

  2.根据经营范围,将个体工商户分为工业(含加工、修理修配业)和商业两类,其中工业又具体分为十四小类,商业又具体分为二十一小类。对工商业兼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3.各基层局只能从一至六类区域(或经营管理水平)中顺序截取四类适用。具体截取标准为:市南、市北适用一至四类,四方、李沧、城阳、崂山、开发区适用二至五类,其余各局适用三至六类。

  4.对定税标准中未列举的行业,各局可参照定税标准中与之相近的行业标准进行核定,并报市局税收政策管理处备案。

  5.为便于开展工作,公平税负,使个体税收足额入库,各局可按定税标准的基数上下10%浮动取数。

  6.对“双定户”月销售额超过主管国税局最高区域(或经营管理水平)A类定税标准,但暂不具备建帐建制条件的,可不受定税标准的限制,据实核定。对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双定户”不予征收税款。

  四、工作要求

  1.各局应严格按照本定税标准对“双定户”核定月销售额,不得擅自制定定税标准,对各局定税标准执行情况,市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考核。

  2.各局应于1999年6月30日前,将本局执行定税标准的具体方案(包括区域或经营管理水平类别范围的选择,本辖区各区域类别的确定,各行业中各类区域或各类经营管理水平的各类规模的业户数量三项内容)上报市局税收政策管理处。

  3.本“定税标准”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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