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2006]13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25
摘要: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办[2006]135号           2006-07-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4]6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7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25日

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研制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

  (三)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四)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第三条 对技术标准的研制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研制单位可凭发布该技术标准的正式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资助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 资助额度和范围

  第五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技术标准研制申请,分别实行不同的资助额度:

  (一)国际标准:资助最高为50万元;

  (二)国家标准:资助最高为30万元;

  (三)行业标准:资助最高为15万元。

  第六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研制单位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研制费用支出明细清单;

  (二)研制单位的代码证,单位的税务登记证;

  (三)研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四)申请国家、行业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提供相应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件;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标准发布机构的会员或成员证明及由标准发布机构提供的参与相关标准制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或方案被国际三大标准组织,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该单位。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单位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 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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