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2
摘要:税务机关负责清算审核的部门在清算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或拒不配合清算的,按程序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12-22


  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法定主体,纳税人应主动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根据《规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根据《规程》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对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凡属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应向清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地税局进行清算申报;凡属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自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应向清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地税局进行清算申报。纳税人进行清算申报时,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和清算项目相关资料。

  五、纳税人清算申报应补缴土地增值税的,应补缴税款,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审核后,根据清算审核结果多退少补。

  六、税务机关负责清算审核的部门在清算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或拒不配合清算的,按程序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七、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和报送清算项目相关资料的;

  (二)进行虚假清算申报的。

  八、纳税人存在恶意偷逃土地增值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在媒体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