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粤税三字[1987]69号 1987-08-31 省局[1985]粤税三字第043号文关于“对由于减少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的补充规定,是指给予困难减免税照顾,在退还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以税还贷”(包括减税还贷和以困难减免税形式归还贷款)在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时,除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外,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希遵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7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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