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函[2021]132号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3
摘要: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依据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

商建函[2021]132号        2021-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依据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实际,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促进内外贸标准互联互通和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目标

  聚焦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推动各地区、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在标准制定、实施、应 用方面开拓创新,推出一批标准,树立一批标杆、总结提炼一批可复制推广的成功经验,探索以标准化推动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任务

  (一)主要方向

  试点主要围绕内外贸一体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两个方向开展。其中,内外贸一体化方向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消费品流通、 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等领域,推动国内外标准互联互通,以标准化建设带动内外贸领域认证、检验检疫等衔接。商贸流通提质增效方向重点围绕流通设施改造升级、流通方式创新、流通主体培育等方面,以标准化推动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

  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1个或多个商贸流通领域或行业,围绕上述试点方向开展试点。

  (二)具体任务

  试点分为城市试点和企业试点,城市试点主体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企业试点主体为参与内外贸一体化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的相关企业。试点期限为2年。试点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任务∶

  1.建立工作机制,提升治理水平。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与试点方向、试点任务适配的标准化工作机制。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标委会等有关单位技术支撑作用,将标准作为产业发展、调控市场、提供服务的重要手段。将试点工作纳入本地区重点工作或发展规划,出台支持政策。试点企业应建立标准化领导小组,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制度,建立与促进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内部机制,及时向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完善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供给。试点单位要构建、完善与试点内容相适应的标准体系,结合本地实际,紧密围绕试点任务,在现有标准中选择适用标准,并及时制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填补标准空白。内外贸一体化方向,要加强促进贸易便利化、与国际互联互通的标准制定。要加大国外先进标准采标力度,推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与国际接轨。商贸流通提质增效方向,要紧跟商贸流通发展趋势,在完善内部标准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流通新兴领域以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标准制定,突出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老旧标准及时更新相关指标,使标准的先导性、引领性更加凸显。要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基础较好、行业急需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深化标准应用,增强实施效能。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的标准实施手段,创新标准实施方法。内外贸一体化方向,鼓励试点单位使用国际标准并通过主要贸易伙伴标准认证,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标准互认、认证检测结果互认。主动应用、宣传商务领域标准,开展重要标准外文翻译,鼓励企业在外贸、对外经济合作中使用我国标准,推动标准“走出去"。开展与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加快产业对标达标提标,推动商务领域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相互转换和应用。充分发挥标准在放宽市场准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进出口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贸易便利化。商贸流通提质增效方向,开展标准宣贯活动,依据标准改造提升基础设施,优化管理和服务流程,构建方便、快捷、安全的流通网络,开展标准实施过程监督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加快科技创新成果向标准的转化,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新技术、新模式的催化效应,推动标准化与各类流通新业态互促互融。

  4.评估试点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试点单位应科学评估试点对本地区、本企业试点工作成效,切实总结试点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试点单位基本条件

  (一)城市试点

  1.试点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基础。

  2.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3.具有较强的商贸流通产业基础。

  (二)企业试点

  1.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工作机制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

  2.发展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对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3.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2021年5月17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单位编制试点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试点方向、重点领域、承担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等)、试点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试点目标、拟开展的重点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分别报送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二)初审推荐。2021年5月31日前,各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对受理的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并上报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

  (三)审核确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共同确定试点项目,正式下达试点任务。

  (四)考核验收。试点单位应在试点期满前2个月内对照试点任务完成自查自评,并向所在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试点项目验收申请。商务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下达考核评分办法,并委托各省级商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本地区试点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对通过验收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对在试点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统筹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将本次试点纳入现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支持政策,并结合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标准化发展的配套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带动多方投入,不断提高商贸流通标准化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宣传推广。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通过现场交流会、编印典型案例集等方式,促进相互交流与借鉴。借助多种媒体渠道,加大媒体宣传报道力度,面向全社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宣传。通过"全国质量月”等活动对试点城市和企业的试点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宋小强 董博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李涵

  联系电话∶010-85093673  010-85093792

  010—82261655

  传真∶010—85093680

  010—82260922

  电子邮箱∶songxiaoqiang@mofcom.gov.cn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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