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年6月18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1
摘要:目前高新认定办法只规定认定或重新认定前一年符合高品收入占比要求,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中,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持续期间,会注重当年高品收入占比是否超过60%。具体的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年6月18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7-1

  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在行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展现行业高端一期班三年的学习成果,省注协于近日开展为期1个月的2021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第三期答疑专家为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徐瑶和江苏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徐永亮,答疑主题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绩效评价在内的政府项目和专项审计业务等。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的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板块

  问题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请问这个等还包括哪些?包括工会经费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发〔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中的规定,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根据此项规定,人工费用是列举法,工会经费不属于此项范围,也不建议列入其他费用中。其他费用在指引中列举了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至于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需根据各研发项目情况由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判断。

  问题2:请问在高企认定当中,视同销售能否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参与认定?

  答: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材料收入、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因此,视同销售不算做企业的销售收入参与高企认定。

  问题3:有企业申请高新技术认定,要求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否?

  答: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必须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依据中列入被审计单位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并无不妥。

  问题4:今年以来,很多地方都在提示高企审计风险,目前高企审计项目整体上已成为高风险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也予以了更多的关注,那么请问我们在审计时该怎么具体规避相关风险?

  答:您所提的高新专项审计风险问题相信很多事务所都已关注了,据了解今年以来广东等地都在提示相关审计风险,近期江苏省注协网站上也公布了关于高新专项审计风险的提示,目前来看高新专项审计项目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大家在承接此类项目时关注风险,多研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火发〔2016〕195号)等政策规定,以及中注协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重点关注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存在重大差异时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等。详见协会网站发布的风险提示。(http://www.jicpa.org.cn/pub/cztzx/xhwj/202105/t20210513_133039.html)。

  问题5:高企认定过程中,有的省份对资本化的研发支出不允许计入研发费总额,请问江苏省的做法?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实际在开发阶段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即使在会计核算上已经资本化处理,但只要符合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对研发支出的规定,是可以列为高新申报的研发投入的。目前没听说江苏省不允许资本化支出列入研发费用的规定。

  问题6:高新认定中的总收入是否包括税收口径中A105000表中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答: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包括A105000表中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问题7:请问研发费用的折旧费不能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5%,有这个规定吗?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无此项规定。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只要是真实发生就可以列入,仅供参考。

  问题8:请问题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中如何界定直接材料费投入与申报的研发项目之间具有完整性、相关性?

  答:这个问题实务中应该是经常会面临的,建议根据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了解相关的研发费用预算,从研发材料领用管理制度入手,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对生产用材料与研究开发领用的界限进行严格区分,并查阅相关的领料及实际使用记录情况,对比各期直接材料投入情况并结合其他诸如人员投入等的波动分析等,同时与研发项目预算金额进行对比,总体判断投入的合理性。依据审计工作需要可深入研发活动现场,察看领用的研发材料是如何具体使用于相关研发项目,当然如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借助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的意见。

  问题9:我们有个客户会将研发的样品进行销售,那么整个样品的研发费用都可以作为研发费用确认吗?既然样品可以销售,为何还要把相关的研发费用计入“高企申报的研发费”?

  答:高新认定只归集与项目相关的研发费用,形成样品销售不作研发费用冲减,与加计扣除的规定有所区别。

  问题10:委托开发中有产权归委托方所有,现在有一份委外合协议中约定技术成果双方共有,此情况下的委外研发费用,能否确认为高企专项报告中研发费用?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从谨慎性角度考虑,共有的技术成果的委外研发费用确认为高企专项报告中研发费用有待商榷。

  问题11:收入总额具体包括哪些收入,现在江苏各地的要求不一样?利息收入中哪些要计算在收入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要不要计入)、投资收益中子公司的权益法计算的收益要不要计入,汇兑收益是全年通算后的收益计入(扣除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损失),还是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收益(不扣除每个月计算的汇兑损失)全年数?研发费用中归集的研发工资科技人员是要当年满足183天,还是只要在企业满183天就可以?

  答:收入总额是按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列口径,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利息收入是要算的。投资收益及汇兑收益个人理解是需要以收益部分计算,不过对这部分(规定的)理解,据我所知各地方是存在歧议。

  高新认定工作指引中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所以研发费用中归集研发工资的科技人员在企业需累计满183天,累计在企业满183天就可以。

  问题12:事业单位是否有资格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答: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精神来看无论从事何种行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高企认定对于行业没有限制性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可以申请认定。但是事业单位不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事业单位,应以有关部门解释为准。

  问题13:高企审计中高品收入专项审计中,有些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实现销售,还有一些企业通过经销商或者包销协议实现销售,请问是否需要增加审计程序,核查销售产品最终客户?:

  答:中注协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中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申报企业的性质:1.所有权结构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申报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与主要所有者,识别关联方,并分析主要所有者与申报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关系是否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等数据归集的真实性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如果高新收入中涉及大量关联交易,对高新收入占比有实质影响,应该需要追加审计程序,核实交易真实性,排除人为调节指标的风险。同时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四、其他说明”段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形。

  问题14:5月31号专家答疑中回答了关于部分应用有技术含量是否可以认定为高新收入的问题。我还想再咨询一下,组合的技术是否符合高新收入,比如,某瓶盖公司,一直研发瓶盖开启方式,如瓶盖开启原先响一声,研发响俩声;或者原来瓶盖内部原先是黑白印刷,现在变成彩色印刷。像上述例子,有可能并不是纯粹的技术研发,有可能是各种技术应用的组合,当然组合过程中的确需要解决组合的技术问题,是否可以认定为高新收入?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所以对高品的判断,最基本的原则是,该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但鉴于我们无法精通各专业领域,在产生不同意见或者不确定的时候,有必要借鉴技术专家的判断。在高企申报材料的现场评审阶段,就曾遇到过此类案例:审计报告中明确的高品收入,在几位技术专家审核时共同否决了其中的一项高品,进而该项高品收入全部剔除。

  问题15:一家企业将销售主管的部分工资计入研发费用,理由系研发活动前期需要市场调研,研发活动中期需要安排客户试用,研发活动后期需要试用调查并反馈给研发部门,是否可以?

  答:计入研发费用的应该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您说的这个很难界定与研发活的关联度,从谨慎原则建议剔除。

  问题16:请问下,如果企业已经申请高新成功了,那3年的优惠期,是否需要每年都需要满足高品收入比例、研发费比例的要求?例如某企业2020年申请高新成功,那2020、2021和2022年这3年优惠期,是否需要每年都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例如2021年这一年不满足这个60%的比例要求,2021年是否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答:目前高新认定办法只规定认定或重新认定前一年符合高品收入占比要求,但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中,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持续期间,会注重当年高品收入占比是否超过60%。具体的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我们也建议在资质持续期间,符合60%的高品销售比例更为合理。

  问题17:根据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的规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但很多外资企业的基础、核心技术都是境外母公司许可使用的,外资企业在国内申请的专利技术都是在母公司基础技术上的再开发再研究,或者是一些工艺方面的技术,这些在国内申请的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作为核心技术?

  答:我个人理解,只要是中国境内申请并授权,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是可以的作为核心技术的。

  问题18:高企认定成功后,每年研发费用比例是否要滚动计算,是否按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前两年是超过2亿,最近一年不到2亿,研发比例可以按三年销售收入平均数计算?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企申报的条件之一为: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文件要求,因此应按近三年合计研发费用占近三年销售收入合计计算研发费用比例,具体的执行比例标准,则按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确认。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问题19: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吗?是当年,还是在企业工作时间?

  答: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是按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问题20:目前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主要管理层人员也有参与研发,这样的情况下人员支出又如何计入研发项目;还有些企业为了满足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要求,将一些没有参与研发的企业人员的支出也计算在内,这些都会引起研发费用错报风险;专项审计时如何将研究开发人员的支出与正常的生产管理等人员的支出进行合理的区分?

  答:首先:针对研究开发人员支出与正常的生产管理人员支出合理区分的情况,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的人员花名册、相关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以及学历和专业职称证书情况,帮助判断是否具备研发相关项目的能力,并结合考勤记录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其次:对于主要管理人员既参与研发工作,又有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支出如何计入研发费用,对既从事研发同时又负责经营管理的人员,建议可以结合公司的研发人员管理制度、考勤记录表等进行分析,测算出相关人员参与各项目的工时比率,以此作为依据计算分摊计入研发费用的人员支出。

  问题21:请问新的高企认定办法在人员方面降低了要求,将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统称为科技人员,比例统一调整为10%,且取消了大专以上的学历限制,这些调整为企业处理人员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审计时如何对科研人员进行准确鉴定?

  答: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建议查阅企业职工花名册,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并对人员支出进行统计,同时对申报个税的收入进行查询核对,以确认申报科技人员和支出的真实性。

  问题22:总分支机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按规定备案成汇总纳税人,能否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答:如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机构享受高企税收优惠,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收支将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汇算,能够享受到该优惠政策。

  问题2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不能超过总费用的20%,如何具体理解,我们在做专项审计工作时,是以每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来计算当年可反映其他费用,还是需要具体到每一个研发项目来计算?

  答:对于您的这个疑惑,在高新认定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上没有找到具体的规定,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对于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限额,需要按照分年度分项目计算,因为高新专项审计报告后附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中是按单独项目进行反映,且企业申报高企时填报研发费用数据时是分项目进行填列的。

  问题24:请教中介机构资质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机构条件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这里的“当年”,是指2020年,还是2021年。我们认为应该是2020年。请教一下,感谢!

  答:我的理解当年应该指的是2020年,只是有的地方科技部门会要求提供2021年的人员材料,建议与当地科技部门充分沟通。

  问题25:有的企业以前年度在会计帐套里没有做研发费用,今年为了申请高企资质需要补研发费用账。请问实际工作中,要求企业修改以前帐套和凭证吗?还是只要补做以前年度的研发辅助账,不用改帐套?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没做要求,辅助账也是可以的,不过如果企业账上未进行单独核算,这样以来年度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就没有研发费用数据,会导致与专项报告数据间逻辑关系差异大,建议进行专项审计时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控制审计风险。

  问题26: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在职科技人员需要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吗?

  答:在职也需要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政府项目及专项审计

  问题1:请问5G(产业项目)新型材料申报专项资金认定的关键程序在哪儿?

  答:您说的“5G新型材料申报专项资金认定的关键程序”,不太具体,我的理解是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的验收类审计是吗?专项经费类审计类型庞杂,在项目承接过程中,首先要与委托方充分沟通,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并索取、收集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经费合同。每个政府主管部门对经费都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最关键的方面是:下达的目标任务是否完成(通常会在专项合同中有具体的约定),资金支出是否真实、合理。所以在我们设计的审计程序中,一方面要实地检查政府项目的实施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另一方面要进行政府专项资金的收、支审计,是否独立核算,是否专款专用,配套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

  问题2:请介绍一下政府部门三公经费审计中,如何更快地、有针对性地实施审计程序,以达到审计目标?

  答:对“三公经费”的相关规定,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高,是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关注内容之一。“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在目前我们接触的审计业务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包括:制度修订不及时;业务台账不完备;审批程序不到位;超标报销;附件不齐全;会计核算不正确等。由于公用经费的审计政策性和时效性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对项目组的培训,全面掌握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以及本被审计单位的各项规定,透彻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设计具有针对性的程序表、检查表等工作底稿,以保障审计效率和效果。

  问题3:有没有可以跟我们分享的有关“三公两费”审计的经典案例?比如会议费中是否可以列支聘请的授课老师的讲课费?现在个人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了,因此而发生的个税问题如何处理呢?

  答:您提到的培训课酬问题,我是这么理解的: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这项内容,建议在培训费中列支。至于专家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税法规定,支付方有代扣代缴义务,所以建议在支付时考虑该项个人所得税。

  问题4:请问政府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附注中,本年盈余和预算结余差异原因主要由哪些事项产生?怎样简单高效地找出原因?

  答:你所提到的本年盈余和预算结余差异调整表,的确是编制附注的难点和重点,该表是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连接的纽带,反映本年按权责发生制处理的本期盈余数与按收付实现制处理的预算结余。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公式法在年末一次编制更加简单和有效,以预算结余为起点(收付实现制),将本年预算收支差额数调整为财务会计的本期盈余数(权责发生制),可参考下图:

  问题5:请介绍一下政府专项审计的主要业务类别有哪些?

  答:按我个人理解,只要是政府作为委托方购买审计服务的业务,都属于政府专项审计。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所承接过的类似业务包括:专项资金类审计(比如农业专项资金、科技经费类)、内控审计或内控咨询、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核查(市场监督、金融、工信等主管部门针对某些特殊目的的专项排查,如P2P排查、工商登记信息核查等)、财务收支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基建项目决算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如食堂审计、工会审计、三公经费审计等)。

  问题6:经济责任审计中,目前尚无规范、统一的评价体系,如何客观、准确、具体的做出审计评价?

  答: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涉及到对人的评价需要客观,评价正确与否,关系到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也关系到审计风险的大小。因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情况各异,实务工作中对被审计对象做出客观评价的确不易,建议审计评价时可从以下方面把握:评价要保持全面性原则:要全面看待被审计对象的功与过,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和不足;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要建立在依据全部事实的基础上;要有历史性原则的观念:对经济责任的认定不能脱离当时、当地客观环境、历史条件和实际情况等。

  问题7:我们承接的业务中,部分行政单位要求对食堂开展专项审计,但食堂管理相对于行政部门来说,管理规范性弱,取证也比较困难,在此类审计中,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答:食堂虽然业务单一,但实际经营活动也包括采购、销售、生产等环节,需要提前与委托方沟通审计目标以确定审计重点。在审计中需要关注,食堂是否建立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如招投标制度,物资进出库台账制度等。从食堂收入角度,需要摸清食堂自身有哪些收费职能及各项收入的构成情况,审查从单位行政账转入食堂的餐费是否合理,关注有无通过行政账虚列支出,将资金转入食堂的问题。从食堂开支方面,关注单位是否在食堂列支招待费及职工福利,通过食堂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的情况;有无通过食堂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情况;物资采购价格是否合理,与市场零售价进行分析比较;是否存在原材料耗用量虚增情况等。食堂账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支出票据大多为白条收据,容易出现虚假账目,真假难辨。审计中可以将食堂物资采购台账、物资进出库台账及菜谱等资料多方比对,必要时对采购或领用数量异常的食品和耗材进行延伸调查。

  问题8:请问行政事业单位购入电子期刊是否属于资产类科目?

  答:所购入的电子期刊,实质上购入的是数据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到期如果不续费,就不能再访问,因此,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般有1年使用权,可记入“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分期摊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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