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24
摘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18年6月26日无记名表决通过,财政部审查同意,民政部于2018年8月20日核准生效。现予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18年6月26日无记名表决通过,财政部审查同意,民政部于2018年8月20日核准生效。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8年8月24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18 年 6 月 26 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民政部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的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英文全称为 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CICPA。本会会员主要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学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财政部。本会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本会的网址:http://www.cicp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 制定行业管理规范;

  (三) 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四)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五) 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六)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七)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八)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一)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本会向会员发放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 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四) 遵守本会纪律;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在执业中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质量控制准则的,可以作出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相应会员证明。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开。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会规定条件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二十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八) 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1/3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临时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 1 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报财政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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