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4]40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5
摘要:是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包括: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已竣工的工地剩余已领用材料有无办理退料手续冲减成本。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4]400号             2014-7-25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已按照省局的要求,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源进行了集中管理。为加强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现将《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案例,系统学习。本次印发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由省局各税种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根据相关案例进行提炼编写而成。各单位特别是负责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的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两业涉税风险点,不断提升两业税收征管能力。

  二、学以致用,转化成果。各单位要在学习掌握两业涉税风险点的基础上,以此为指引加强对两业企业的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工作,进一步提升“两业”税收征管质效。

  三、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各单位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以便进一步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进行修改完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25日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税收风险特征

  一、房地产业税收风险特征

  (一)营业税

  1.是否将收取的房屋预售收入(包括定金)计入“预收账款”以外的往来科目,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未按规定入账,少计收入。

  2.是否将售房款冲减成本、费用或直接转入关联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是否将售房款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存在账外收入等情况。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是否未按规定计税;是否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不计收入。

  4.委托代理销售,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5.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和申报纳税。

  6.是否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关联交易,以较低的价格转让房产(包括销售给股东、法定代表人)少缴营业税。

  7.纳税人开发保障性住房等用途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销售商业店铺或精装修房屋时,人为将售房总价分解为购房款和装修款,对装修款未并入房屋总价申报缴纳营业税。

  9.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广告费、银行贷款本息、动迁补偿费等债务;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投资者,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0.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11.对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是否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是否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税屋)。

  12.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13.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未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14.商品房售后服务如物业收入、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15.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造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6.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7.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19.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20.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2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包括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是否存在将购进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通过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成本。

  22.是否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包括:是否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多列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支出,是否按规定进行归集分摊,涉及分片分期开发的,是否在各个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23.是否签订虚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成本费用。包括: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发票,提高建安工程费用;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增成本转移利润,从关联企业购进材料,向关联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并在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凭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是否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是否虚列工程监理费;是否存在从法人代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采购费用的情况。

  24.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包括: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入账等。

  25.是否混淆成本核算对象,未按配比原则结转产品成本。包括:是否未根据开发项目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所有开发工程成本在一个账户中核算,无法确认当期单项工程开发成本;企业各期成本核算混乱,提前列支下期项目成本;一次性列支应由各期分摊的土地成本(含土地附属成本);未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将其全部计入可售房屋开发成本;虽单独核算有偿转让或自用配套设施的成本,但只分摊建筑安装工程费,而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在已售房屋中分摊;发生销售退回业务,只冲减收入,不冲回已结转成本(税屋)。

  26.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企业购买的交通工具(车辆)不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是直接进入管理费用,影响当年利润,可能存在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7.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正确。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是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违规列支行政性罚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28.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政策性减免税金是否视作已缴税金,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未计入以前年度所得计缴所得税的,是否已作纳税调整;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是否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是否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未入账或者低价入账,少缴所得税;未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盘亏,是否未作纳税调增,少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账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预提费用的贷方余额长期挂账,是否未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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