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05]2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31
摘要: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诚信企业体系建设,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工会部门要通过积极开展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保护,共同促进应保尽保,应扩尽扩。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5]227号        2005-12-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将研究制定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未出台前,为搞好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平稳过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大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征缴率。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级政府要加强扩面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扩面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应扩尽扩。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参保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审核审查。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诚信企业体系建设,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工会部门要通过积极开展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保护,共同促进应保尽保,应扩尽扩。

  二、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 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切实高效、优质地办理“个账”转移、一次性结算等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三、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和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过度期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在实施意见未出台之前,从2006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出台实施时再予以平稳衔接。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调整办法。

  五、深入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印发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实施国务院《决定》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职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自觉地支持和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对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保;未能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基金的需求;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省级统筹基金积累还不大;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这些都影响到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亟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要,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为什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只规定五方面的内容

  国务院《决定》主要内容包括继续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积极发展企业年金、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我们已经开始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就我省实际情况分析,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实际工作成效,为贯彻实施国发[2005]38号文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体现在:

  一是省级统筹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省是全国为数不多、最早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实现了多年来保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100%社会化发放的要求,2005年为全省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人数已达到71万;

  二是建立实行了比较稳定的养老金待遇调整制度,基本做到每年定期为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比较健全地建立了基金监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办法;

  三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三年努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左右;

  四是业务管理规范化成效显著,建立了连接全省各县市的信息网络系统,健全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库、“个人账户”建账到位;

  五是企业年金工作也已起步,政策基本配套,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达到4800多家。省级统筹、规范管理、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年金工作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在贯彻实施中存在许多制度需要完善配套,相关政策如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还有待中央有关部门出台后加以衔接等问题,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也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以上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规定,该文自2005年12月3日下发之日起执行,调整个人账户规模等一些政策需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动态过程,全省范围内每个工作日都存在参保人员缴费或办理退休手续的状况,若政策衔接不上,则会损害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在时间紧的情况下,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精神和利于广大参保人员办理手续等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省政府决定先以办公厅名义下文,先行起动执行有关政策,以避免因出现政策“缺位”而产生不良的局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五个方面的内容,正是基于这方面考虑出台的。

  三、为什么要大力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征缴率

  从我省情况看,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还不够大,这些年养老保险净增人数还不够快,扩面存在较大空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入还有很大的潜力。因此,征缴收入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必须依法做好征缴工作,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为此,“通知”明确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四、为什么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作用,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未来积累。国家考虑到做实个人账户是未来的必然趋势,在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下,做实个人账户必须适度,要考虑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因此,从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是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反复测算和认真研究并经过东三省试点的结果。同时和新的计发办法改革也有关系。因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切实高效、优质地办理“个账”转移、一次性结算等工作,实现个人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五、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会不会降低

  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使之能够与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相适应。就全国统计分析,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将达到59.2%,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有所降低,但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不存在降低养老金水平的问题。

  六、为什么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目前,全国范围内各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上差别较大,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带来很大的困难。一些地方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很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不起,也有一些地方费率较低,一方面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另一方面又造成这些人未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因此,《决定》规定统一的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同时,缴费基数和比例的统一,也有利于上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他们跨地区流动创造条件。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为了使《决定》的这一规定与我省现执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平稳衔接,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明确,具体过渡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另文下达。目前,各有关部门正按照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力和制度平稳到位的原则,认真细致地进行测算,抓紧研究形成过渡实施办法。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手续办理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上述退休年龄的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已有规定,这里只作强调。

  七、过渡期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怎样计发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以及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要求,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正认真测算,抓紧研究制定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在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实施意见未下发之前,从2006年1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下发实施时再予以平稳衔接。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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