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常见房产税征免政策(一)----临时建筑 一、公司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要缴房产税吗 【问题】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二、车棚和临时仓库等应缴纳房产税吗? 【解答】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收对象。在税收管理中,对“房产”的界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因此,对于贵公司所述的几种构筑物,我们认为,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房产”,无须缴纳房产税。 三、在基建工地临时性搭建的工棚要缴纳房产税吗? 四、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7]19号 1987-1-28 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综上,我认为上海市那个文件规定相对比较切合实际。我认为无论什么工棚、车棚、简易仓库、临时办公房等等,也无论是不是记入固定资产帐,也无论谁建谁使用,只要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并且是用常用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不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如工棚、车棚、加油站的罩棚等),或者虽具有房屋形态,但不是用常规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的(如用铁皮、油毡、石棉瓦等搭建的临时住人、储藏东西用的简易房屋),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我认为,对这种临时房屋交还或转让给基建单位的,还不能一概以征税论,还应该按上面说的那个原则加以区分算不算房屋,算房屋的征税,不算房屋的不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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