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填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5-25
摘要: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划账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根据真实、合法的税前扣除原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前述损失准予扣除。但因损失的发生往往存在特殊原因,对于相关损失的存在,企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二:

  2018年A库存商品因管理不善造成盘亏,资产损失账面价值26万元(含已计提跌价准备),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为5.27万元,责任人赔偿2万元。该存货累计计提跌价准备5万元,已在2017年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会计处理:

  1、2017年计提跌价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2、2018年结转库存商品损失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12700

  借: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贷:库存商品  3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2700

  3、收到责任人赔偿。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0

  4、结转待处理财产损失。

  借:管理费用  2927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92700

  根据《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第5行“三、存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6行“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存货损失中,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以及存货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

  填表过程:

  1、第5行第1列填会计处理的存货损失292700元。

  2、第5行第3列填入责任人赔偿收入20000元。

  3、第5行第4列填入362700元(362700=260000+52700+50000)注:税法按历史成本计价,已计提跌价准备按规定已作纳税调整。

  4、第5行第5列填入362700-2000=342700元。

  5、第5行第6列填入292700-342700=-50000元。

  新表填列图示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这样一来在申报期虽然可以适当减少企业负担,但同时也缺少了一次税务局帮助免费把关的机会,反而会增加不少税务风险。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点

  一、资产损失扣除原则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留存备查资料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全部取消。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将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常见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结合65号公告的要求,对于企业常见的资产损失,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梳理如下:

  (一)应收款项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分不同情况,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查资料)确认: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

  (1)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记录;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其他应收款项,根据不同类型,提供相应证据: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必须提供);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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