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所字[1994]第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0-28
摘要: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凡税前弥补亏损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查;2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4]第8号       1994-10-2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为了加强管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

1994年10月28日

山东省企业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亏损的弥补,是企业经营成果分配和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企业亏损弥补的管理,不仅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经济核算和经营成果的分配,而且有利于控制所得税税源,保证地方税收收入。为使这项工作走向规范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称“年度亏损”和“所得”,是指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计算核实的亏损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对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核实亏损金额的企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能税前弥补亏损的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得税前弥补。

  二、弥补顺序和方法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期间,不论各年或盈或亏,都属于实际弥补年限,即企业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弥补5年,不能间断计算;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应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三、申报审查程序和权限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要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审查。

  (一)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亏损,要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查表”,连同有关资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盈亏分析等)报送税务征收机关。

  (二)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查表”及有关资料,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深入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核定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额。对符合弥补亏损规定的,要及时写出“税前弥补亏损请示”,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查。

  (三)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税前弥补亏损请示”,要认真审核研究,并按其权限予以处理,属本级权限范围的,要及时给予批复;属上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的,要及时上报。

  (四)省直企业和省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所办企业事业单位,税前弥补亏损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凡税前弥补亏损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查;2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查。

  四、管理和监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企业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档案,加强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按行业分经济类型,对企业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资料逐户建档,做到资料真实、完整、清楚。

  (二)上级税务机关每年将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亏损和税前弥补亏损资料档案的建立情况,以及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考评(考评办法另行下达)。对弄虚作假骗取税前弥补亏损的,除对企业按税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还要对有关税务机关及当事人给予处分。

  五、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