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区别分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丽花 人气: 时间:2011-03-16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日渐频繁,资产、股权方面的转让案例层出不穷。在实际交易中,判断一项转让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根据政策规定,对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要求并不相同...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日渐频繁,资产、股权方面的转让案例层出不穷。在实际交易中,判断一项转让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因为根据政策规定,对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要求并不相同。

  判断一项转让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主要可以依据两点。首先,交易的主体不同。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

       因此,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而非股东,股东只是公司转让资产的决策者之一。其次,转让的客体不同。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转让的内容包括了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资产转让所转让的是资产,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对资产转让,税务安排上首先要对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进行处理。由于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因此资产转让产生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或在税前扣除。对资产转让中涉及的流转税,则要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存货,应按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该缴纳消费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要根据不同的时间界限按不同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则减按2%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则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股权转让,在税务处理上应分别按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

  从目标企业来看,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

  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理主要涉及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

  从收购企业来看,如果目标企业不解散,则无论收购企业是部分还是全部收购股权,收购企业不涉及任何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目标企业所有的资产负债都纳入到收购企业的账上。会计上应按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的区别,将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同一控制)或评估价值(非同一控制)入账,税收上按免税合并还是应税合并将计税基础确定为原账面价值(免税合并)或评估价值(应税合并)。

  从转让方来看,股权转让方的税务处理因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法人,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是自然人,其股权的转让因目标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而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比照“财产转让所得”由收购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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