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进[1997]57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6
摘要:各区县局退税部门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以软盘(3.5寸)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月20日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进[1997]575号             1997-12-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局退税部门必须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以软盘(3.5寸)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月20日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领取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因此,要求各区县局退税部门于1998年1月8日前将1997年12月份的数据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条款废止]各区县局上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由“审核系统”(TS-SH)自动生成,其文件名应为:DLIM.DBF。

  三、[条款废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1.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应书写清楚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10位。

  年份(2位)+行政区划(4位)+流水号(4位)

  2.输入“审核系统”(TS-SH)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应按京国税[1997]1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12位。

  年份(2位)+行政区划(4位)+流水号(4位)+项号(2位)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