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5]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5
摘要: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推进乡镇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5]11号     2005-4-5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免征农业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部免征农民、国有农场、林场,以及有农业税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及附加。

  因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带来的县(市)区、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的减收,由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解决。

  二、全省免征农业税,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农民进一步减负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推进乡镇政府转变职能,强化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对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要区别对待,对有缴纳能力而未纳税的纳税人,要继续依法征收;对确无完税能力的贫困农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各地要对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抓紧核实、登记和归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应缴纳的要登记造册,可暂缓征收,以后再作处理;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核销,不得向农民追缴;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减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