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字[2008]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08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7号          2008-1-8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赣工商文〔2007〕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因此,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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