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7]12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申报纳税费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0
摘要: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春节顺延,顺延的天数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春节休假日占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1日-15日)的实际天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申报纳税费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7]127号        2007-04-2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适应综合征管系统上线后实际工作需要,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通知如下:

  一、假日不顺延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法定星期六和星期日休假日不顺延。

  二、节日顺延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顺延,顺延的天数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该节日休假的天数。

  全省统一规定的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的截止日期(15日),逢春节顺延,顺延的天数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春节休假日占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1日-15日)的实际天数。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