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元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2-20
摘要: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促使其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

律师详细解读王思聪前女友的逃税手法大起底

  导言: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对网络主播朱宸慧(雪梨Cherie)、林珊珊(林珊珊_Sunny)偷逃税款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并对其分别罚款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1、朱宸慧(雪梨Cherie)、林珊珊(林珊珊_Sunny)是如何逃税的?

  据官方通报,朱宸慧(雪梨Cherie)、林珊珊(林珊珊_Sunny)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要交什么税?

  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同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像网络上有人以为的,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为何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能够达到少交税的效果呢?

  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分为9种,不同种类的收入按照不同的征收方式、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网红们按照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45%的税率来缴税(只要全年收入超过96万元,即达到45%税率的最高档);而按照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则最高税率是35%。

  45%-35%=10%

  这一点上已经减少了10个点的个税!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的计算方式重大优势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按照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能够扣除的仅仅是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以及每月几千块钱(总计)的租房/房贷支出、赡养父母支出,即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几乎是你挣多少钱就要按多少钱交税(对高收入人群来说,一年几万元的扣除约等于没有)。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就不一样了,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也就是说,还可以通过虚增发票、虚增成本的方式,让应纳税所得税降低。这一点是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不可能有的。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的额外特殊优惠

  按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有其额外的特殊优惠:

  第一,在很多地方,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中国税收制度中的一朵奇葩。核定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法》里规定的一种税收征收制度,本身是合法的。但其适用场景本应是针对没有合法建立账簿、无法查明其收入成本的企业的一种惩罚性的征税方式。但在实践中,核定征收被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灵活使用”,变成了吸引外来投资的一大利器。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论其实际收入几何,都按照很低的固定税率/税额征税。

  第二,在很多地方,企业缴纳的税收可以返还地方分成部分。这就是坊间常传的“税收洼地”、“税收返还”。对于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将其中部分予以返还,实践中最高的地方可达32%左右。

  在本案中,朱宸慧、林珊珊之所以在上海市、广西省北海市、江西省宜春市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为了享受以上两项优惠。这一点,是以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绝对享受不到的。

  来源:王阳律师


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案八问八答

  今日,各方媒体几乎在同一时间发布了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对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案进行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新闻,讯息一经发布,引发热门讨论。

  总结一下,相关讯息透露出四个重要信号:

  1、网络主播或其他具有类似业务性质的人员(例如影视明星、其他网红达人),通过设立工作室或其他主体进行的所谓“税务筹划”安排,将有可能被定性为“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而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除了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存在行政处罚责任。更进一步,在首次行政处罚免刑事责任保护之外,还可能因涉嫌构成逃税罪而面临刑事处罚。

  2、若任何人员有协助策划、实施和帮助上述网络主播或类似人员偷逃税款,也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3、在前期已经完成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若有网络主播或类似人员自查自纠不到位的,可能面临进一步税务稽查;因此自查自纠若未充分论证,缺乏合理性和充实的证据支撑,仍存在潜在税务风险。

  4、企业已经完成注销并不代表脱离监管安全着落,若涉嫌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仍存在相应的税务风险。

  网络主播们应意识到,在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下,不断加强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是当下中国税收征管的必然趋势。

  以下,我们筛选了本次案件所引发讨论度最高的几个话题,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专业角度进行讨论:

  01、为什么主播们都喜欢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转化为生产经营所得?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表面看来,两者相差不大,实践中,因历史上对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方式的广泛应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实质上已经被当作一种“节税工具”。具体而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因税收征管需要,在未设置账簿或账簿不清无法准确查证查账等特殊情形下,税务机关可对经营所得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税,实践中,由于核定利润率或核定征收率通常较低,核定征收方式下的实际税负通常很低。以服务费为例,在核定征收方式下,服务费核定征收的实际税负率可以低至1%-3.5%。

  正是这样的税负差,导致了工资所得、劳务所得向经营所得转移的冲动。随着“核定征收”在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调整的大逻辑下逐渐淡出历史舞台,未来简单粗暴利用核定的模式进行“税务筹划”也会面临更大的挑战。

  02、如何区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以上三种所得有较为宽泛的原则性定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因此,实践中要判断个人取得的某项所得,究竟是何种所得,需要做更进一步的分析。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相对容易识别和区分,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与支付所得的企业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则个人从该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应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可能存在同时从企业取得工资薪金和其他所得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相对而言,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则具有一定难度。有观点认为,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1)个人(团队)是否有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例如是否自行配备生产工具、是否有多人团队),2)个人是否办理与所涉服务相关的资质(或执照),3)个人所涉业务内容是否独立、连续且其收入可以预测。

  举例而言,《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正)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判定所得性质其实和法律关系以及基础交易内容都密切相关。

  当然,现实世界的交易安排远比以上举例来的复杂。例如本案中的“税收筹划”安排,是网络主播将其应收取的个人收入,转由其设立个人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收取的收入,从而将原本可能按照劳务所得征税的收入转变为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政策的经营所得。

  03、个人收入能否转变为企业收入?劳务报酬能否转变为经营所得?

  第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个人收入,能否通过改变交易主体,而转换为企业收入呢?

  我们理解答案是可以,但应以真实交易为支撑。例如,个人提供培训可能是服务,但是加入公司作为雇员对外培训就应当是公司取得经营收入,个人获得工资薪金所得。事实上,这样的转变是以交易的风险、组织方式、营运模式为基础的改变。相反,如果加入交易链条的企业,仅仅是代理收款和开票的平台、无相应人员,不实际提供服务也不承担任何交易风险/责任,则不仅所得税上可能面临被认定为虚构交易而构成偷税的风险,该企业所得开具的发票也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法律风险。相应的风险在这次的税务稽查讯息中没有提到,某种程度上两位网络主播是幸运的,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真实的交易应有相对应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例如,证明企业实际提供服务的法律合同,企业提供服务的资质、能力和人员,企业所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成果,企业为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和费用,企业承担提供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等。

  第二个问题则是,个人原本的劳务报酬能否全部转变为经营所得呢?

  劳务报酬是否可以转化为经营所得?是有可能的。就网络主播而言,除去因风险和形式不匹配,采用阴阳合同转化收入而被认定为偷税(某影视明星的前车之鉴)外,网络主播个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从服务接受方取得收入,一方面可能是基于具体人员(包括网络主播)提供的劳务,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基于网络主播的肖像或经纪授权等。如果团队构成清晰、法律责任明确,且权利的构成合理,有机会按经营收入进行合理的处理。

  之所以出现对经营所得如此滥用而难以认可,主要是历史上简单粗暴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而从不考虑交易实质和证据资料。这种对核定征收政策的滥用,一方面造成了大量偷漏税,另一方面,对于真正需要核定征收政策的普通经营者而言,这次核定征收政策适用的普遍性纠正措施反过来也导致了合理征收秩序的错乱。

  04、合理税收筹划、避税和偷税的界限在哪里?

  基于以上的讨论,其实已经可以看到,通过合理的交易安排,对交易主体和收入性质方面发生变化,并非完全不可为。那么合理的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

  所谓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实践中,通常认为,其构成要件包含了偷税行为和偷税主观故意两个方面。

  如果用一个简化的评价标准来看,那就是,合理的税收筹划一定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合理的商业逻辑,是能够向税务机关披露完整的真实信息并探讨税务处理合理性的交易方案。合理的税收筹划,并不能完全排除税务风险,因为对于同一交易事实,税务机关有可能持有与纳税人不同的税收政策解读和理解;但应当能排除偷税的认定。相反,若基于简单的信息不对称、隐匿资料等方面进行的“税务筹划”,则有被认定为偷税的可能性。

  简单来说,如网络主播设立主体核定征收只为开票,无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亦不承担经营风险,因交易的虚假,即使没有阴阳合同,偷税风险也难免。如网络主播设立主体,将团队费用等实质内容装入核定征收主体,但收入费用严重不匹配,且法律形式约定存在瑕疵,则可能认定为不合理的避税。如网络主播设立主体(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业务实质装入,法律形式严谨,只是利用设立地点的税收优惠(包括财政返还),有真实业务和证明材料支撑,则应认可为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

  05、企业注销了是否就能高枕无忧?

  没有这么简单。企业注销并不意味着企业投资人或其他交易方可以高枕无忧,企业并不能简单通过注销的方式规避税收风险/责任,在合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才是走的更远的不二选择。

  06、策划、实施、帮助他人偷税,可能涉及法律责任?

  根据税务稽查的讯息披露,对于策划、实施、帮助他人偷税的人,根据其具体实施的行为和情节,也存在潜在的法律责任。因此,相关人员也应注意,在对交易安排提供建议或者协助实施时,应将合规红线铭记在心。

  07、税收征管方面:大数据分析将帮助税收征管提高效率

  在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答记者问中说明,对于两名网络主播进行检查的原因是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于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税务稽查。

  随着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和数据的建设及完善,税收大数据分析已经成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提供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线索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个人纳税人,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中首次提出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开启了围绕身份信息归集涉税信息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实际上已经标志着通过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征程的起步。这一趋势带来的信息透明无疑是税收征管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

  对于大数据抓取和采集后的信息,结合网络主播的业务及活动内容,如其个人实际所得税负率仅为个位数或显著低于合理水平,不难产生网络主播可能进行了不合规税务处理的怀疑。在此基础上,再通过传统的税务稽查手段,识别和发现税收不合规处理和潜在税收违法问题。

  随着“以数治税”征管观念的提出,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税收征管中,数据化手段将越来越高效的帮助税务机关识别税收风险,提高征管效率。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税收规划的观念还停留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地方税务处理便利,未来势必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08、在信息透明化和税收征管加强的背景下,文化娱乐行业的纳税人应如何应对?

  首先,在2021年底自查补税窗口尚开放的时机,进行充分的自查分析,评估个人及企业历史交易的税务风险,特别提醒关注的事项包括:1)合理判断个人取得的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2)核定征收的适用是否合理,3)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拆分合同等潜在偷逃税行为,4)个人与工作室之间是否进行了合理结算,5)工作室是否具有充分业务实质,5)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潜在税收违法行为。除了税务处理事项,特别提示对于财务账簿、发票、合同、其他支持性文件的留存及审阅复核。

  其次,在自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自查补税方案,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再次,审阅相关业务合同涉税条款的约定,明确补税税款经济上的承担主体,是否可向交易相关方追偿等。

  最后,对于未来的交易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税收筹划首先需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大前提下,并结合文娱行业纳税人的自身业务情况,进行定制化、精细化的税务筹划;在此基础上,需要长期的管理和维护,建立业务实质,以帮助税收筹划方案切实有效的落地实施。

  结语

  自2018年开始的文娱行业税务风暴一再提醒我们,看似简单直接的税务规划方式不仅不能起到节税效果,反而将带来额外的税务成本、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引发刑事风险,并长远的对声誉及业务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在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下,可以预见的是,对于网络主播、文娱行业及其他行业高净值人士加强税收监管是不可逆的征管趋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并妥善执行落地,才是应对之道。

  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叶永青 余悦 兰孟


网红主播偷税背后那个摇鹅毛扇的人

  前不久,在浙江省税务局的网站上发布了“浙江省杭州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的消息。消息的内容是杭州市税务部门对朱宸慧、林珊珊两个网红主播,“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1倍罚款共计2767.25万元。”

  除了对两个网红主播的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以外。税务机关发布的信息中还出现了一个叫李志强的人。杭州市税务机关发布的信息是这样表述的。“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

  从杭州市税务部门的发布信息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两个网红主播偷逃税款,应是李志强策划的;二是在税务机关的检查过程中,李志强有干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行为。

  针对李志强上述行为,目前知道的是,税务部门已经立案检查,至于如何处理,目前尚无结论。但是仅从得到的消息来看,税务机关要对李志强作出处理,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困境。

  首先,对自然人策划帮助他人进行偷税,《税收征管法》上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罚,因此,税务机关要对李自强作出处罚决定恐于法无据。

  当然了,《刑法》上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前提条件是两个网红主播要构成了犯罪。

  按《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如果两个网红主播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规定的时间缴纳了,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就不构成逃税罪。如此,李志强自然也成不了逃税罪的共犯。当然了,如果两个网红直播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那么就构成逃税罪,此时的李志强自然是两个网红主播逃税罪的共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概率不会很大。

  其次,对李志强干扰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检查的行为。按《刑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方法,阻碍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那么仅构成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但无论构成犯罪,还是构成一般的行政违法,都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处理。

  来源:魏言税语    作者:魏春田


薇娅偷税:这个锅税收筹划不能背

  2021年终岁尾,薇娅(本名:黄薇,主播、歌手,全国青联委员)因偷税被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处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随后其微博、抖音号、淘宝直播间、快手、小红书等平台账号相继被封。12月20日薇娅丈夫董海锋发文致歉称,“深知在税务上并不专业,因此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帮其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规合法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好像薇娅偷税似乎是被“所谓的税筹专家”给坑了,事实是这样吗?我们认真的分析一下薇娅偷税案及其处理,可查端倪。

  一、薇娅偷税案违法事实及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薇娅)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74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具体偷税数额及处理为:

  (一)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偷税

  黄薇(薇娅)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共计5.58亿元,罚款4.28亿元。其中,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但主动补税5亿元,处以0.6倍罚款计3亿元;隐匿收入少申报纳税但你主动补税0.31亿元,处以0.6倍罚款计0.19亿元;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但未主动补税0.27亿元,处以4倍罚款计1.09亿元。

  (二)虚构业务转换业务形态偷税

  黄薇(薇娅)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共计1.16亿元,处以1倍罚款计1.16亿元。

  (三)其他方法少纳或不纳税款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纳或不纳税款0.6亿元,罚款倍数不详。

  二、薇娅偷税手段分析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黄薇(薇娅)少纳或不纳税款的手段主要是隐匿收入和虚构业务转换业务形态,其中隐匿收入共计5.58亿元,约占偷税数额的83%、虚构业务转换业务形态共计1.16亿元,约占偷税数额的17%。

  我们相信作为非专业人士,黄薇夫妇在纳税时咨询了“所谓的合规合法的税筹专家”,甚至委托了其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安排。但出于最基本的职业操守考虑,无论多么不专业的“税筹专家”都不会为其进行“隐匿收入”的税收筹划安排,所以将占偷税数额83%的隐匿收入偷税归结为税收筹划的结果,似有“甩锅”之嫌。

  当然,“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方法,出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以及税收筹划者的主观意识存在差异,确实存在筹划的误区,罔顾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差异,漠视自然人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纳税人身份的差异,做出了违法的所谓“税收统筹方案”,但纳税责任的不可转嫁性决定了它不应该成为薇娅偷税案“甩锅”理由。

  三、薇娅偷税案的启示

  (一)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并非“法外之地”

  诚然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既是国家重点扶持和照顾、也是税务部门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深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但网络直播行业既不能将国家的支持和照顾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也不能借口“优化营商环境”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依法纳税是所有网络直播者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应遵循其固有特点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税收筹划所需遵循的首要的基本原则,即要求税收筹划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只有当经济业务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方案时,才有筹划的空间,实现科学纳税。

  (三)税收筹划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现“业财税”的统一

  税收筹划是在经济业务事实的基础上所做纳税方案安排和选择,纳税方案涉及与选择一定要和纳税人的经济业务事实(合同、票据、资金等)、财务会计处理相一致,会计处理是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纳税方案是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是财务会计处理的必然结果。

  (四)税收筹划一定要体现筹划的社会效应

  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进行税收筹划无可厚非,但一个优秀且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定经得住税务机关的推敲、经得住时间的考验、经得住法律的检验,有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升、有利于税法的优化。

  来源:问税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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