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524刑初219号 谢某学、曹某均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25
摘要: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35.10361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川0524刑初219号

  发文日期:2021-03-29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川0524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学,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四川省资中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均,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长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长宁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二部刑诉〔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进琪、助理马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及曹某均的辩护人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学系四川TCWX商贸有限公司、四川XD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谢某学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安排被告人曹某均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曹某均联系叙永县春益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傅建军(已提起公诉)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0%、11%的点子费向傅建军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傅建军用叙永县春益商贸有限公司给四川TCW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不含税销售金额119.88419万元,税率17%,税额为20.38031万元,价税合计140.2645万元。此次交易中,傅建军获违法所得15.4291万元。傅建军用叙永县春益商贸有限公司给四川XD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不含税销售金额86.607692万元,税率17%,税额为14.723308万元,价税合计为101.3310万元。此次交易中,傅建军获违法所得10.1331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谢某学已退回被抵扣的税款35.103618万元。

  另,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在接到叙永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

  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为曹某均只是履行职务行为,接受安排,也未获利,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学系四川TCWX商贸有限公司、四川XD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煤炭贸易。2018年1月至4月期间,因该公司收购零煤缺乏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安排被告人曹某均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曹某均联系叙永县春益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傅建军(另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0%、11%的点子费向傅建军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傅建军用叙永县春益商贸有限公司给四川TCWX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不含税销售金额119.88419万元,税率17%,税额为20.38031万元,价税合计140.2645万元。此次交易中,傅建军获违法所得15.4291万元。傅建军用叙永县春益商贸有限公司给四川XD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不含税销售金额86.607692万元,税率17%,税额为14.723308万元,价税合计为101.3310万元。此次交易中,傅建军获违法所得10.1331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另查明:1.谢某学已退回被抵扣的税款35.103618万元。2.二被告人系叙永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谢某学于2020年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曹某均于2020年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煤炭购销合同、春益商贸有限公司(磅、运)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四川TCWX商贸有限公司、四川XD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料、税务登记表,叙永春益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料、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辨认笔录及混合辨认照片,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案人傅建军的供述,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额35.10361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学、曹某均系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违法所得已退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曹某均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起介绍、联系作用,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学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曹某均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三、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1036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远平

人民陪审员  赖华忠

人民陪审员  胡晓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小红

书 记 员  任 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

  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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