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了解起源) 二、关税的特点 (一)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二)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三)有较强的涉外性。 三、关税的分类
第二节 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二、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非贸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链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按“货物”征税。 第三节 税率的适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多栏税率):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进境物品:自2016年4月8日起,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三档税率为:15%、30%、60%(针对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化妆品)。 二、出口关税税率:一栏比例税率。 三、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挪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五种其他方法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补救方法) 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6)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二、价格调整 (一)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 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①购货佣金: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②经纪费: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③卖方佣金——计入完税价格。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如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究等)。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完税价格调整项目:
关于运费保险费:
三、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了解1、5) 四、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确定完税价格。 【提示】不包括报关前发生的运、保费。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提示】包括报关前发生的运、保费。 3.经批准暂时进境货物: 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提示】实际已使用时间的确定,以15天为限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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