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发票抵扣联盖发票章不让抵扣进项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7-10-28
摘要:宁波国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

宁波国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抵扣联不需要盖发票专用章。因为这是单独规定的。

 

深圳国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小陈税务说

 

1.从实务的角度,建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如税务机关要求“盖”可以补盖;如果《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和报税联加盖印章,如税务机关要求“不盖”,您可就没有办法“涂改”或重开(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特殊性)哦!

2.另外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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