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所得税五类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 人气: 时间:2009-04-29
摘要:答疑企业所得税五类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
答疑企业所得税五类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上面提到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20%的税率填报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具体: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否指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如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是否在预缴申报时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暂按《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填报,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予以纳税调整。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从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以上政策措施,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企业汇总个人捐赠款上交时,应要求接受捐赠的机构出具明细捐赠证明或在捐赠票据后附捐赠明细。

  个人所得税:同样根据财税〔2008〕10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

  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和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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