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7]12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7]122号         2007-8-15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格认定

  (一)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的减免税优惠时,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福利企业的认定及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制定,另文下发。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另文下发。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对需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书面审核确认后,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二)对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通知》中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必要时,可提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真伪予以审核认定。

  三、原《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5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北省国税局 湖北省地税局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残联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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