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3-31
摘要:各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北新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我市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江北新区、浦口区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参照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改革方式)。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各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三)备案方式:代理记账机构通过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网址:http://dljz.mof.gov.cn(上网建议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

  (四)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

  (五)备案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认真做好2023年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3年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相关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苏财办会〔202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1〕136号)等文件精神,各区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代理记账行业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认真落实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江北新区、浦口区参照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改革方式执行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其他区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流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贯彻意见》(苏财会〔2020〕14号)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区财政部门是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责任主体,应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与市场监管部门等共享企业信息,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1.全覆盖核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企业,在作出行政许可后的两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

  2.重点专项检查。对代理客户数超过300家(含300家)的本地区较大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执业质量专项检查。联合有关监管部门,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3.“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按照不少于10%的抽查比例,对本地区一般规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业质量检查。

  (三)继续开展专项整治。财政部拟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最新整治工作精神,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的综合监管制度,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三、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区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对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进行前瞻性研究,同时根据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管理工作情况以及机构填报的年度备案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分析报告,于2023年5月25日前将盖章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局会计处,联系电话:51808614、51808619。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的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的举措、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等。

  四、代理记账业务办理联系方式

玄武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备案、业务监管:83682388
秦淮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84556076
代理记账备案、业务监管:84556289、87753990
建邺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备案、业务监管:87778277
鼓楼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备案、业务监管:83230223
栖霞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备案、业务监管:85393174
雨花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备案、业务监管:52883464
浦口区 代理记账备案、业务监管:58311877
六合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57130541
代理记账资格备案、业务监管:57751370
江宁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69977077
代理记账资格备案、业务监管:52288460
溧水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56236877
代理记账备案、业务监管:57207233
高淳区 代理记账资格审批:56828092
代理记账备案、业务监管:57316109
江北新区 代理记账备案、业务监管:57011659、88029751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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