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会计监督日常监管情况通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16
摘要:选定的 60 家重点监管企业(其中:23 户在鲁央企、12 户省属国企、25 户上市公司)开展 2020 年年报审阅分析工作。审阅中我们重点关注了收入、金融工具、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减值、公允价值计量、商誉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

  (十一)或有事项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形成的或有负债,随着时间推移和事态的进展,相关未决诉讼在被证实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且该义务金额也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确认预计负债。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企业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或调整或有负债。

  1.未恰当估计产品质量保证的预计负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销售商品中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计提预计负债。

  2.未恰当确认因诉讼产生的支付义务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因合同纠纷被起诉,在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并要求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企业仍以上诉为由未确认相关损失和预计负债,缺乏合理性。

  3.未恰当确认或有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针对尚未审结的诉讼,确认了相关的资产和收益。企业在不能基本确定收到或有资产的情况下确认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十二)其他确认和计量问题。

  1.未恰当确认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修建的道路等配套设施需在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另外每年还需支付该项配套设施的维护费用,该企业将该项支出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 20 年进行摊销,该项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适当;二是个别企业将市场推广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该项费用支出应归属为当期损益,摊销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三是个别企业将取得借款等金融负债作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却将取得该借款发生的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交易费用单独列报为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进行摊销,摊销依据不充分;四是个别企业出售自建建筑物,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成本匹配至可售面积中,而将土地成本、前期费用等相关支出列报在长期待摊费用并按土地年限进行摊销,建筑物出售时确认收入,但结转的成本中无土地及前期费用成本,导致收入成本不匹配。

  2.未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列报

  债权投资(明股实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融资方式存在“明股实债”。虽然出资方在法律形式上持有融资主体的股权,但由于固定利率、回购条款的存在,未真正承担此部分股权对应的剩余风险和报酬,投资回报未与企业经营情况挂钩,因此在经济实质上不属于股权投资。融资方财务报表列报应根据还本付息义务承担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由融资主体承担回购义务,则在融资主体层面和合并报表层面均确认为金融负债;第二种情况由母公司承担回购义务,则在融资主体层面可确认为权益工具,而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为债务;第三种情况由融资主体和母公司分别承担不同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认。个别企业将“明股实债”确认为权益工具,未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金融工具初始确认为金融负债,从而虚增权益资金达到降杠杆的目的。一是个别企业设立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向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其他有限合伙人是为了赚取固定收益,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穿透至银行或信托层面,实际上是明股实债,通过增加权益资金达到降杠杆的目的;二是个别施工企业为了配合建设单位推行入股施工一体化的融资模式,以入股项目公司为获取施工业务的前提,并约定未来建设单位回购股权的选择权,还约定了固定收益回报及支付期限。建设单位将其列报为权益资金,未根据业务实质将其列报为负债,施工方将其列报为股权投资,未根据业务实质将其列报为债权投资。

  3.未恰当确认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对生产车间的设备进行修理,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将修理费按12个月摊销,期末余额列报于其他流动资产,未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未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资金占用费及本金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预付款项中核算对供应商借款,以原材料提供质押担保,按资金占用天数收取资金占用费,实际结算货款时将资金占用费抵减应支付的预付款项。在企业对外借出款项的情况下,实际上形成了一项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并准确列报。

  5.持续亏损的情况下不恰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已经存在资不抵债、近几年内持续亏损且尚未见明显好转,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的情况下,确认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根据实际企业未来经营情况分析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6.未恰当核算研发人员工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比如,直接发生的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以及相关设备折旧费等。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研发人员工资计入了管理费用,未按照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并计入开发支出或研发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固定资产延期转资,核算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购买的办公楼已达竣工验收条件,但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企业将支付的购买价款计入往来款项或在建工程,导致少计固定资产,多计利润,多计往来款项。

  8.未恰当核算债务重组事项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预付款项的供应商长期未供货,供应商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以及修改剩余债务偿还期限等抵顶预付货款,同时在剩余债务偿还期限超过一年的情况下,未对未来应收债权进行折现,未合理预计可能存在的损失。

  (十三)列报和披露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遵循与财务报表列报相关的准则规定,正确列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充分披露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

  1.列报分类问题

  (1)报表科目及明细负数列报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应交税费- 企业所得税余额为负数,应重分列报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

  (2)结构性存款分类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确定其分类。结构性存款的收益若与利率、汇率等指数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等级挂钩,不满足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和汇率、利率挂钩。未来汇率、利率的不同,会影响该结构性存款的实际收益率,且该影响并不微小,能够产生除“本金+利息”以外的其他现金流量。企业错误地将该项结构性存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列报为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

  (3)持有待售资产分类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当年已取得上级单位准予报废资产处置的批复,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但未在当年完成处置事项,列报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未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4)未恰当确认预付款项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支付款项取得购买某商品的权利,后期部分转售。企业将支付的该款项计入在建工程核算。支付购买权利的款项属于预付款,不属于正在建设的项目,应列报在预付款项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二是个别企业工程项目立项方案尚未通过审批,即将支付的相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计入在建工程核算。该项支出属于项目预付款,不属于正在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列报在预付款项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5)未认证待抵扣进项税额列入其他应收款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未将应交税费中未认证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企业将其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6)购建非流动资产支付的长期款项未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购建非流动资产而预付的期限较长的款项列报在预付款项,该款项不符合流动资产的定义,应列报在其他非流动资产。

  (7)未恰当列报“一次性热力入网及管网配套费用”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收取的一次性热力入网及管网配套费用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未按要求计入递延收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未恰当列报受托代建资产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受托代建的资产列报于在建工程,且已达可使用状态。该企业应当根据受托代建合同由委托方将按照工程决算结果拨付给企业相应建设款的约定,将未来应收的代建款恰当列报在金融资产中,并结合实际分析未来的可收回金额,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9)现金流量分类不准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收到的财政部门拨付具有资本金性质的专项资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未根据其是否与经营相关予以分析进行恰当列报,应列入与筹资相关的现金流量。

  (10)探矿权列报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多家子公司分别持有探矿权列报在存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企业在合并层面未对探矿权列报进行重分类调整,应统一列报科目。

  2.披露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1)信息披露不完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披露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相关信息;二是个别企业的财务报表附注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对子公司的投资,未对该列报进行注释说明;三是个别企业未完整披露部分报表科目明细内容及金额,在附注列示、数字勾稽、内容等方面出现错误;四是个别企业在建工程科目金额重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只披露了在建工程项目的期末、期初余额,未披露重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明细及进度情况;五是个别企业因产品种类较多,且 ERP 系统进行存货跌价计算时无法实现将本期消耗的已计提跌价的库存商品进行转回和转销,企业按照期末与期初库存商品跌价差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确认期末存货跌价准备,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库存商品转回或转销金额;六是个别企业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存档报备的审计报告与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版本存在差异,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对部分内容进行删减,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导致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误判。

  (2)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披露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利息资本化按照项目资金占用金额以及测算的资本化率进行计算,但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重大项目利息资本化情况,披露不充分。

  (3)长期应付款内容披露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财务报表列示的长期应付款系由集团公司发行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转拨而来,该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为集团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应披露为对集团公司的负债,披露错误。

  (4)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资产项目应按被投资单位或项目列示产生商誉的事项,对应商誉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未按规定充分披露商誉减值的相关信息,未充分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在可收回金额釆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时,未能根据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重要假设及其理由、关键参数(如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预测期、折现率等)及其确定依据等重要信息。

  (5)未恰当披露应收账款列报明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逐项披露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其理由。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区分不同组合方式披露确定该组合的依据、该组合中各类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按组合汇总列示,未分明细披露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及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6)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一)交易的金额;(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四)定价政策。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存在与关联方大量的资金拆借交易,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关联方往来的性质、余额、资金拆借的利率、利息等情况。

  (7)未完整披露利润表上年同期可比数据及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资产负债表项目仅披露期末数据,未披露期初可比数据;利润表项目仅披露本期数据,未披露上期可比数据,可比信息披露不完整。

  (8)未披露前期差错更正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前期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错误,本期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未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或判断。

  (9)未正确披露财务报表附注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注释科目明细时,未准确填列款项性质,披露内容不准确;二是个别公司披露往来余额存在披露合并范围内已经抵消的关联方余额情况,披露内容不准确。

  (10)可比期间的会计期间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公司的当期与上期的结账期间不同,亦未进行同比调整。本期结账时点为12月31 日,上期结账时点为12月30日。

  (十四)其他重大问题。

  1.收购子公司股权因合并对价分摊报告确认的公允价值高于支付对价形成负商誉,确认巨额收益

  个别企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收购子公司股权,并在合并日出具了合并对价分摊报告(过渡期损益为负的数亿元),合并日企业享有的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超过合并对价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从而形成巨额收益。该被收购公司在收购前持续亏损,经营困难,账面净资产为巨额亏损,收购评估时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增值数十亿元。合并对价分摊报告与收购评估报告的差异主要是无形资产增值,主要原因为产品销售价格增长变动和考虑整合效应后的投产日期提前和资本化支出减少形成。合并对价分摊报告提前达产的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存在较大的疑虑,从而可能导致合并对价分摊报告的公允价值不公允,虚增当期利润。

  2.全资子公司由债权人控制,先脱表再回表,重新评估导致回表当期形成巨额亏损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发行了公司债券,债权人通过设计交易结构和协议安排控制了该公司董事会,取得子公司控制权,企业从而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后债权人先后行使债券赎回权,丧失了对子公司的控制权。该企业重新取得控制权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并进行评估,评估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负的数十亿元,再考虑债权损失,导致回表当期巨额亏损。该境外子公司脱表期间持续亏损,权益法核算时,对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到零为限,未确认超额亏损,亦未对其往来款计提减值准备。该公司债券由外部债权人购买,通过设计交易结构和协议安排由债权人控制了子公司董事会,从而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企业未能提供债权人实际控制该子公司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脱表和回表的过程不符合企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导致以前年度虚增利润,少计资产和负债。

  3.持股比例远高于 51%,收购部分少数股权后形成控制,从而按公允价值对原持有的股权及新收购股权进行计量,形成巨额收益

  年报分析中发现,个别企业在收购公司股权时持股比例非常高(投票权为50%)却未控制该公司,即同股不同权,主要依据该公司投资协议安排,未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后,该企业收购了第二大股东持有的股权(投票权为 50%),取得了该子公司的控制权,即通过多次购买取得该子公司控制权,于购买日对原持有的股权按估值报告对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另外本次收购的少数股权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前期企业持股比例非常高未控制该公司,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共同控制的证明资料,从而导致后续购买时公允价值计量的巨额收益的不真实,未能准确反映会计信息。

  4.存在巨额潜亏,财务报表未真实反映会计信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存在巨额潜亏,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反映潜在的亏损。企业经审计的归母所有者权益仅为一百多亿元,经核实,集团本部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往来款项、存货、委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对外担保等多项资产及或有事项存在不可回收及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况,未足额计提坏账准备或减值准备,巨额潜亏达数百亿元,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会计报表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5.将巨额亏损子公司半数以上股权转让,受让方的母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而将亏损企业甩出表外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将其持有的巨额亏损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过半数以上股权转让,转让对价为实收资本乘以转让的持股比例。转让时 A 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转让对价不具有市场公允性。企业转让大部分股权后对 A 公司剩余股权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因其已经资不抵债对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经进一步核实,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B 公司”)购买 A公司过半数股权后将 A 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但 B 公司的母公司未将 B 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系其全资子公司),从而造成实际控制方的会计信息不真实。该项股权转让的最终结果是转让方和购买方都未将 A 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从而将亏损企业彻底甩出表外。

  6.亏损及微利企业股权转让作价出资,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后形成巨额收益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对外增资,按评估值作价。该子公司近两年为微利,净资产仅几百万元,评估时仅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高达数十亿元,主要是土地增值形成,该项土地明确指定用途且剩余年限仅余十几年,评估的土地单价高于基准日接近的同地段的成交价。在可预见的未来,该公司不可能创造数十亿元的收益,从而判定该项交易缺乏商业实质,造成转让方的巨额收益不真实;二是个别企业的子公司因进行板块重组整合,该企业将其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作价出资,以评估值作价。评估时仅采用一种方法资产基础法,因料工费物价上涨等原因从而产生评估增值。该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起就处于亏损状态,且亏损有持续加大的情况。该评估结果未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现实价值,造成转让方的巨额收益不真实。出让方因该项交易产生增值收益同时形成对新投资公司的股权,但对于购买方,该价格未能真实反映该项资产的价值和权益,不能给其带来相应的收益。

  7.同一企业出具了两版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对外提供了同一报告日的两版审计报告,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分别用于不同的目的,两版审计报告的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差异原因是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主体不同,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信息的误判。

  (十五)管理方面的问题。

  1.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点不准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以获取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作为转固定资产时点,未充分考虑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企业应合理判断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延期转资导致错报。

  2.关联方资金占用

  《中国证监会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指出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其非经营性的资金且未予归还。

  3.无偿划转资产核算错误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应按照划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个别企业无偿划转资产时将资本公积冲成负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房地产存货存在潜亏的迹象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房地产板块的存货主要集中在三四线城市,基于当时的市场宏观环境,销售出现大幅下滑,已经出现减值迹象,但企业未对该部分存货进行有效的减值测试,对房地产未来销售预期形势存在误判,未能充分适当地预计存货跌价准备。

  5.经营风险及持续经营能力

  年报分析发现,一是个别企业投资的境外项目面临诸多风险与挑战,政治格局调整、经济动荡、地区局势冲突、恐怖主义威胁、金融法务危险等诸多因素。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将导致企业资产发生大额减值,严重影响企业经营状况;二是个别企业的投资项目在政府相关批复未完全取得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建设形成违章建筑,被责令停工,后续一直未能继续开工建设,形成投资亏损;三是个别企业存在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的情况,需企业评估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6.交易事项不符合商业实质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显失公平且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向供应商提前预付水费达几亿元,后期根据实际使用量再冲减预付款,按目前的年度使用量,应为 4-5 年的预付水费,不符合商业实质。

  7.费用支出与主营业务不匹配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主要业务为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由集团内销售公司负责,但企业销售费用中存在大额业务宣传费,与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匹配。

  8.离职后福利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折现率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在计提离职后福利过程中未能按照受益计划,根据职工的服务年限、工资水平等确定每个职工离职后每期的年金收益水平,导致当期费用和长期负债列报错误。

  9.资产不能控制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固定资产存在不受控的因素,对企业账列的固定资产无法进行控制或者预期带来的经济资源不能由企业全部享有。

  10.业务记录使用虚拟客户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针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开票的业务,核算时使用虚拟客商进行核算,待收到发票后,由虚拟客商转入真实客商,未在全过程中真实反映与相关客商的交易。

  11.未合理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因前期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前期会计利润低于实际利润,进而存在以前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情况。企业 2020 年度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时予以补缴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企业于2020年度申请了增值税、所得税缓交且未缴纳滞纳金。

  12.境外子公司未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未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无法合理保证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也无法合理保证后附的财务报表公允反映合并财务状况以及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13.未单独区分代保管商品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企业的发出商品为已售客户未提商品,该发出商品未与公司其他未出售商品单独存放,且未单独区分,存在管理不规范。

  14.违反规定进行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施工企业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条款,对于投标人参与招标人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合伙企业,并按照约定时间认购相应的额度会得相应分值,中标后中标单位即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资金打入指定的基金公司账户,即相当于中标的施工单位要带资进行施工建设。

  二、后续工作安排

  本监管报告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是基于对重点监管企业 2020年年报审阅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上述问题涉及多方因素,主要包括业绩考核压力、融资压力大,历史包袱较重,多元化投资管理及风险规避措施不到位,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

  各重点监管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年报分析监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准则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上述年报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通过发布本监管分析报告,提示重点监管企业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予以高度关注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不断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二是通过整理并汇总年报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制定下一步的监管计划,我局对重点监管单位相关事项保持持续关注并下发关注函,视情况采取约谈、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确保后续监管的持续跟踪到位。

  三是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持续就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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