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地[2002]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11
摘要:根据《国家契税暂行条例》、《国家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因撤消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契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全资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问题的批复

沪地税地[2002]53号            2002-6-11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予减免房地产交易契税的请示》(沪交投资〔2002〕92号)收悉。根据《国家契税暂行条例》、《国家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因撤消全资子公司而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契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契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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