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工字[1997]441号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1-19
摘要: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强化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和企业决算报表审批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度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7]441号             1997-11-19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1997年度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企业年度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汇编上报任务。

  二、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强化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和企业决算报表审批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三、对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建立必要的复查制度。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企业,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继续做好决算审查批复工作。

  四、季节性生产企业年度内各月发生的期间费用原则上应计入当月损益。由于月度之间产销量很不均衡、管理费用数额较大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可按照企业各月度的产量或销量分期摊销。企业管理费用实行分期摊销办法的,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五、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0号),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资产的价值。

  七、企业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坚持有偿转让原则。对企业出资购建但没有产权或没有经营管理权的特殊固定资产,如兴建的连接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邮电通讯设施、厂区内自来水管道和煤气管道等,需要移交其他部门管理的,在报经主管财政机关专项批准后,作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处理,冲减企业的资本公积金。铁路、交通、邮电、城市公用企业无偿接受的上述固定资产,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八、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作用,对企业收到上级拨入的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九、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及有关财务处理规定,正确处理好企业兼并、破产中的财政、财务问题。

  十、企业应加强企业住房周转金的管理。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部署,企业住房基金的收支应自求平衡,企业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挤占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余额。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计入企业的住房周转金;租赁期满后,企业返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冲减企业的住房周转金。

  十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贯彻基本养老保险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劳动保险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且应付福利费不出现赤字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十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计入企业产品销售成本。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按评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但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纳税时进行调整。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企业清算时,所发生的净损益计入企业营业外收支。

  十四、企业对外投资应区别情况按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方企业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且双方存在税率差异的,应按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润”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计算补交所得税。

  十五、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工交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64号),有选择地在一部分行业、一部分城市或一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为全面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奠定基础。

  十六、供销、医药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和城市公用企业按此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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