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4-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为0.5%(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服务厅换开发票部分)。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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