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27
摘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对再生资源应按种类分别核算,设置再生资源实物台帐,逐笔记录再生资源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再生资源实物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2-27

  
  现将《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5

  1.再生资源实物台账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实物台账

  3.报废家电拆解企业再生资源实物台帐

  4.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台账

  5.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台账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2月27日

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279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 生产企业销售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四条 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销售再生资源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第七条 领购使用《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财务会计核算健全,提供真实准确的税务资料。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科目,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记录账簿的资料,会计核算制度健全。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除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外,还需设置专门反映收购业务的“现金”辅助账,根据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金额。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对再生资源应按种类分别核算,设置再生资源实物台帐,逐笔记录再生资源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再生资源实物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1。

  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除按照上述要求设置台账外,应另增设实物台账:

  1.经佛山市级经济贸易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收购报废机动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下简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增设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实物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2。

  2.从事报废家电拆解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增设报废家电拆解企业再生资源实物台帐,基本格式见附件3。

  第八条 收购发票的管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收购发票。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再生资源,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开具收购发票。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按收购对象设立再生资源收购业务台账,台账基本格式见附件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收购业务台账格式见附件5。

  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收购业务台账需附收购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应核对身份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在复印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公章。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因经营需要等原因申请提高收购发票月供票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或申报不实。

  (二)违反规定开具发票,或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三)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进行纳税评估,做好评估记录,归档备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佛山市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1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发票有关规定的公告》(2012年2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 年3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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