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30
摘要: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孙雪飞委员:

  您提出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第102号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快速推进僵尸空壳企业出清的建议,按照税务部门的权责,主要集中在办理税务注销,及时出具《清税证明》方面。办理税务注销,出具《清税证明》,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市场主体退出步伐,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化注销程序的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行清税证明免办。对于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虽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二是实行清税证明即办。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并符合一定条件(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即办注销,即时出具清税证明。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税证明即办。对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四是压缩一般注销办理时限。对不符合即办程序条件,执行一般注销程序的情况,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注销办理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快速推进僵尸空壳企业出清,也按上述注销程序执行。下一步,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好市场主体退出的相关规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僵尸空壳企业处置工作。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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