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计[1997]30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1997年税收入库表部分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5-11
摘要:将《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以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它金融保险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级收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1997年税收入库表部分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计[1997]301号      1997-05-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79号)精神,现将1997年税收入库表的部分项目调整如下:

  一、将《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的“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以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它金融保险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级收入。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营业税”下的“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目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以反映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它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为地方级收入。根据征管范围的划分,该项税收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因此本栏不予反映。

  《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部分项目调整的软盘格式已下发各局,请各局根据要求,在六月份编报五月份会统报表时,将有关报表项目作相应的调整,以确保会统报表的准确报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5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