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6]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19
摘要: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坐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契税减免,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地[2006]15号     2006-10-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税”减免的申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坐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契税减免,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二、“两税”减免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情况较为复杂的5日内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于审核当日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减免税,且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减免,或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实行窗口申报受理、当日审核办理的办法。

  对虽符合“两税”减免税规定但情况比较复杂的,或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核,并在10日内报市局办理减免手续。

  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要开具减免税通知单。纳税人持减免税通知单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两税”减免的备案

  对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备案减免申报表(耕地占用税减免同时备案用地批准文件)。

  对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减免,市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几项说明

  “两税”申报应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都无权受理。

  各级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做出的减、免税规定,一律无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机关报告。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0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的材料

  相关政策——

  津地税地[2008]3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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