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市监规[20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8
摘要: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直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市监规[2021]1号           2021-6-28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程序,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坚持依法改革、积极稳妥、便民高效、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其他行使市场主体登记权的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实施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条 件的市场主体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是指第四条 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下列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

  (五)合伙企业;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个体工商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组织形式。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情形的;

  (五)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六)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八)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直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

  企业在公示后,决定恢复经营的,可以在公示期届满前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但自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条 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 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章 企业简易注销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

  (二)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公告期满后,没有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企业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简易注销终止。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经企业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延长时限需要报请登记机关负责同志同意。

  第八条 自然人、企业、其他相关部门可以对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税务部门的异议由自治区税务局在公告期期满次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出。其他异议需在20日公告期内提出,超过公告期的,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公告期内,自然人、企业的异议只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在线填写,相关政府部门的异议可以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写,也可以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供。

  第九条 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期间,企业登记机关不受理所有登记业务。企业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30日内,只能办理注销业务。登记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业务除外。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不影响报送年报。

  第十条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签署的《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及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申请环节,对于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决定:

  (一)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 件的申请,书面(含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

  个体工商户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适用本规定的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本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和清税证明,也无需公示;

  (二)税务等部门接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后,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委托办理的,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且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登记机关发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近亲属未在其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实施依职权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登记机关对经调查核实后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日。同时,登记机关将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

  税务部门在接收到登记机关推送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后,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公告期内,经营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由登记机关进行复核。

  (三)决定。拟注销公告期届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有异议但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四)送达。登记机关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同时宣告其营业执照作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归档。注销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依职权简易注销的有关材料归档到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对于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可以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

  第二十一条 被依职权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继续经营要求的,由经营者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后可以恢复其经营(主体)资格。

  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情形。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简易注销登记、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决定。企业在恢复主体资格的同时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被撤销的,自动恢复存续状态。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被撤销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书和补照申请材料办理。

  第二十五条 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仍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已注销的市场主体不再作为市场主体存活数据进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日数,除特指“工作日”外,均为自然日,所涉及的日期期限不因公共假日而顺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文书格式)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或股权转让,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体投资人签字为全体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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