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31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0
摘要:税务机关对建帐户在建帐初期采用《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程序核定定额,但不得采用简易申报方式。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311号        2006-12-30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建帐初期”的具体时间跨度界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根据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建帐水平确定。

  二、税务机关对建帐户在建帐初期采用《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程序核定定额,但不得采用简易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的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的月经营额、所得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