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7]7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10
摘要: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71号        2007-04-1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双定办法》)、第17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建账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为贯彻好《双定办法》及《建账办法》,按照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两个《办法》的宣传辅导。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两个《办法》,统一思想认识,做好两个《办法》的宣传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贯彻好两个《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管理。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一)核定定额公示管理

  1、各单位将当月新办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和定期定额户需要调整定额的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核定(调整)定额公示汇总表》(附件1)。

  2、市局汇总后,通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各单位可在纳税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3、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1、各单位应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集体审议小组,定期对初定和需要调整的未达起征点户的核定情况进行集体审议。

  2、对经过集体审议通过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2)。

  3、未达起征点户每半年应当填写《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3)向主管地税机关分月申报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申报的月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及时缴清税款。

  (三)对国地税共管户的管理

  国地税共管户的定额核定,原则上按照国税局核定的定额为准。如国税局传递的“两税”信息或其他有力证据能证明国税局核定定额明显低于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重新核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并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四)定期定额户在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

  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所依据的定税信息是根据定期定额户在辖区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采集的。定期定额户在申报经营地点之外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营业收入以及缴纳税款的情况,应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征收管理中其他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核定定额的,应当在次月10日内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2、核定月纳税定额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可在上述定额幅度内具体确定定期定额户实行简并征期申报方式的限额,并分别核定其纳税期限为3个月、半年、1年。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即:按年一次于12月1-10日内申报缴纳;按年分两期于6月、12月1-10日内申报缴纳;按年分四期于3、6、9、12月1-10日申报缴纳。青地税发[2003]29号文件中与本贯彻意见不一致的条款,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3、根据我市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对定额执行期的期限原则上设定为一年。定额执行期期满后一个月内,主管地税机关如未通知定期定额户重新调整新的定额,原核定定额继续有效。

  4、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个体定税指标的采集、录入工作,保证定税指标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税收管理员应定期采集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监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日常监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

  (一)摸清底数,分类管理。各单位要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建账办法》规定的标准划分建账类型,分别确定应建复式账、简易账和暂不建账的业户,并建立分类管理台账,有针对性地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管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建账。

  1、按照总局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

  2、主管地税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3、加强发票管理是做好查账征收的基础。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对建账户的发票使用、取得等行为的管理和检查,把“以票管税”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

  1、核定(调整)定额公示汇总表

  2、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3、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表

  4、核定(调整)定额公示表模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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