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财税发[2021]37号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红河州2021年度第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1
摘要: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公布红河州2021年度第四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红财税发〔2021〕37号         2021.12.21

蒙自市财政局、税务局,红河州第一税务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红河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红河州保险行业协会获得红河州202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免税收入,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附件:

红河州202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序号 纳税人识别号 
(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申请免税期限
515325007902944449  红河州保险行业协会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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