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业务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税委〔2021〕2号)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停止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业务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税委〔2021〕2号)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随着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业务办理量逐年下降,为有效整合税收征管资源,经双方协商,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代征车辆购置税业务。

  纳税人如需缴纳车辆购置税,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或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停止委托代征业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停止委托代征业务清单
序号 受托方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代征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91650000333057179D 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91号 姜峰 09915633355 个人及单位购置车辆,不含退免税车辆、特殊计税价格车辆 2021年1月1日 2021年12月31日 车辆购置税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10%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