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函[2020]9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61号(教育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9-09
摘要: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文件,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工资薪金总额的2.5%统一提高至8%。现行优惠政策支持力度较大,能够满足大部分企业对职工教育培训的需求,企业可按规定用足用好现行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61号(教育类33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资函[2020]9号          2020-09-09

李守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管好用好职工教育经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制造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8年,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政策文件,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由工资薪金总额的2.5%统一提高至8%。现行优惠政策支持力度较大,能够满足大部分企业对职工教育培训的需求,企业可按规定用足用好现行优惠政策。

  二、关于拓宽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问题

  2006年,财政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其中明确了“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意见》第三部分第七项同时明确,“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作出上述规定主要考虑:一方面,职工教育应当体现公平,教育资源不宜对应属于个人投资的领域倾斜。学历学位教育有可能会成为企业高层管理者及相关联的少数职工的特权,所需费用一旦挤占职工教育经费,会损害普通职工利益。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学历学位教育已成为个人提高竞争力的投资性支出,职工经过个人投资和努力取得高一级学历和学位的教育成果,企业可通过薪酬制度,对其工作能力和贡献的提升予以激励,不宜以直接承担培训费用的方式补偿。税收方面,“个人参加与企业发展相符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其发生费用的主体为个人而非企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通过享受继续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对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给予积极支持,不宜将相关费用列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出台的《关于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及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实践都强调了学历教育与技术技能培训相融合的重要性,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作为教育经费列支这一规定与当前情况已经不完全适应。财政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委员意见及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关于完善职工教育经费多元投入和监督管理机制问题

  (一)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加大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投入。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职业教育投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支持职业教育。一是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由省级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在资金分配时,选取了订单班毕业生人数、民办高职院校生均举办者投入水平等反映各地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情况的因素。2020年安排计划资金257亿元,比上年增长8.4%。二是完善落实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实施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政策,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服兵役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对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的职业院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职业院校学生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生资助政策。三是促进职业院校助力企业培训。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教职成厅〔2019〕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开展新技术技能培训,推动职业院校联合行业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第三方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高等职业学校为社会提供的培训到款额累计超过50亿元,其中近300所学校到款额超过500万元、130余所学校超过1000万元。

  (二)优化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持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补贴政策。一直以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发挥财政职能,会同相关部门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相关资金,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特别是2019年来,密切关注中美经贸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的冲击,不断调整完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力度,细化政策要求。一是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出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向受影响严重的地区和重点群体倾斜。二是完善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培训政策。大力实施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放宽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三是细化相关政策指导。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等多个政策性文件,对相关政策目标、受益群体、补贴标准、经办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印发《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要求各地对照政策清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等。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经费使用管理机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目前,各地普遍将职工培训计划或职工培训制度纳入企业向职工公开的内容之中。但是一些地方出台的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厂务公开条例,仅要求国有企业将职工培训制度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或职代会的职权内容。为深入推动非公有制企业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全国总工会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总工发〔2016〕20号)、《关于推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试行)》(总工发〔2010〕47号),指导各地将职工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向职代会报告。

  四、关于做好政策法规宣传阐释工作问题

  (一)研究完善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200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并对教育培训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和使用范围等作出要求,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有关部门将根据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完善和制定相关政策。一是全国总工会将制定《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20-2024年)》,引导各级工会建立多元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体系。督促和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总额的1.5-8%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并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引导企业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力度。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支持鼓励各类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升产业人工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是教育部将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法》修订,督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相关政策落地落实。

  (二)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教育引导职工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近年来,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畅通职工终身学习途径,创新群众性学习活动载体,营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一是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动员各类培训资源,广泛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二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开展补贴性企业职工培训647万人次,其中“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培训27万人次,为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专项扶持特定人群。2019年、2020年,全国总工会每年设立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对参加专科和本科学习的优秀农民工进行学费补贴,引导更多的农民工提升学历与能力。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继续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职业学校教育投入,指导各地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切实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同时,密切关注全国就业形势变化,结合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010-68552421

财政部

2020年9月9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