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新增了不少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条款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作者:谢华峰 人气: 时间:2019-09-09
摘要:一、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二、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

  相关政策——交运规[2019]12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二、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三、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四、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五、网络货运经营者应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

  六、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平台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七、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八、实现与网络货运经营者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应定期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并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九、网络货运经营者发生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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