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10
摘要: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纳税人:

  为做好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王骏点评——各地税局都在一如既往地发布2011汇算清缴的通知、公告,但涉及具体政策操作的越来越少,重复上位法文件的越来越多,感觉税局似乎越来越不敢说话。目前已经发布的江苏国税、上海国税、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厦门地税的文件几乎都没有什么值得评价的亮点。初看镇海区的通知也觉得其平淡无聊,但细看却令人拍案叫绝。特别是第六条特殊申报事项。

  一、汇算清缴范围 :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新税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汇算清缴时间:

  为确保汇缴顺利进行,纳税人自核自缴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于2012年5月20日前结束。

  三、汇算清缴内容: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王骏点评——再次提示按照2008年以后的政策去执行,不可照抄照搬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已经进入实施后的第五个年头了,我们的思想不能还停留在2007年那个内外资割裂的时代)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当依照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享受税收优惠备案:

  根据新的征管流程,所有的税收优惠都改为备案类,且备案事项都属于即办事项。即办事项分为二类,一类窗口当场办结;另一类内部流转7个工作日。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备案事项即从期满次日起自动生效,如提出异议,税务机关另行出具《税收优惠备案无效告知书》。

  王骏点评——方便纳税人,不搞审批,一律实行备案,而且能到场办结的尽量当场办结。

  纳税人发生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须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税、免税、低税率、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额以及其他专项优惠等,减免税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参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工作流程》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第一年度不享受季度预缴税收优惠。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年度申报备案办法。

  五、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2011年起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执行新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及办理程序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发[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第25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甬国税公告[2011]2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已废止)。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申请表格包括《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清单申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适用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适用于专项申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适用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原《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已停止使用。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属于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的,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和《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时报送,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特殊填报事项:

  (1)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问题。纳税人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3)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4)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的填报问题。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的定期减免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五)其他”。

  (5)软件企业退还增值税的填报问题。软件企业退还的增值税填报在年报附表一(1)第24行“7.政府补助收入”,同时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列进行调减。

  王骏点评——该项税收优惠在财税[2008]1号文中已经明确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并未明确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不征税收入,实务工作中多数税务机关普遍都将其纳入不征税收入管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无法在税前扣除。镇海区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比较常见的做法,不是突破。

  (6)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的填报问题。福利企业退还增值税的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4、其他”。

  王骏点评——当年王力局长视察浙江,总局发布一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王力副局长赴浙江、宁波调研期间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函》也就是国税办函[2009]547号,据传该文件涉及,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填报问题。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填报在年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8行“2、其他业务收入”下的“(4)其他”,并以该收入合计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附表三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27行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王骏点评——明确代理业务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是代理手续费收入,也就是不包含代理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代收性质的款项。

  (8)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同时转回已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调整。

  王骏点评——预售收入这个词用的不好,房地产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文取代[2006]31号文之后,预售收入被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所取代,而且实际发生的这部分收入可以作为所得税收入确认年度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基数。但考虑到会计上将这部分收入挂账“预收账款”,达到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时再转为“主营业务收入”,有可能导致同一笔款项重复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但镇海区的调整有点特别,不是只对作为基数的收入去调整,而是对此前已经被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去调整。这从申报表的结构上来讲,是合理的安排。

  (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对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填报在年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并以 “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

  王骏点评——这是对国税函[2010]79号文的一个回应和适应性调整。国税函[2010]79号仅仅明确这部分投资性收益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在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自己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做扩大性解释,因此不认可这部分投资性收益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这是和宁波镇海区的理解完全不同的。镇海区明确可以拿这部分投资性收益来计算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限额。在实际申报时,不少地区的企业是通过会计调整,将账面上的这部分投资收益转换为主营业务收入再去填制申报表去实现扣除。镇海区允许对这部分投资收益单独计算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由此导致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调整统一调整到“其他”项。也是一个可行之举。

  (10)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填报问题。企业同时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他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所得,须单独计算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免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直接税金及附加-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其中,期间费用分摊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实,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同一纳税年度内,企业分别计算的项目所得既有盈利也有亏损的,不同项目之间可以相互弥补。项目亏损应当依次按照税收待遇相同或相近的其他项目盈利弥补。项目之间盈亏互抵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利的,按照盈利部分对应项目所得适用的税收待遇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之间盈亏互抵后仍然亏损的,按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和上述规定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王骏点评——这是镇海区汇算清缴通知中最精彩的一笔。那个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既不说有效又不说失效的立法怪胎“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该规定虽然号称体现了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与应税项目的亏损要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但实际上将企业所得税综合计征变成了类似于个人所得税的分项计征,是立法上的退步。国税函[2010]148号事实上一直对汇算清缴申报存在着重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但是镇海区突破了其中不合理的成分,首先明确不同待遇的所得要单独计算,而且该出了单独计算的基本方法,但在享受优惠项目确有亏损的情况下,允许按照税收优惠待遇接近程度的高低依次弥补,这就既维持了项目所得的优惠待遇,又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综合计征的思路。

  七、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企业可自主选择网上申报方式、上门申报方式(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携带由申报软件生成的电子磁盘以及纸质资料到办税大厅进行申报)。

  纳税人使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报告表》。其中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十一张附表、《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报告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相同)、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仅限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列明之免税收入)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成功后(包括网上申报企业),应将纸质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经税管员审核后到征收大厅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进行涂改的申报表,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八、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除按照本通知第七条要求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关联交易报告表之外,还应报送下列纸质资料: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涉税事项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不参加汇缴的分支机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机构本年度营收情况);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偷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理。

  十、其它事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注意事项、表格下载、填表说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查询下载请登陆镇海区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zh.nb-n-tax.gov.cn)或拨打咨询电话问询。

  咨询电话:86293033 86279405

  镇海区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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