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1995]2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05
摘要:《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购领使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202号        1995-07-05


  为加强旧船交易管理,制止在旧船交易中出现的倒卖和开具非法票据,以收据代替发票或不开任何票据等违法行为,维护旧船交易的正常秩序,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式样附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购领使用。

  二、船舶交易的卖方必须到所在地的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开具《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以此作为出售旧船的合法凭证。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0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