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二字[2003]11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14
摘要: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二字[2003]114号           2003-10-1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一直高度重视,短短一年时间内,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极端关切。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税收也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为切实保障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当前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的情况,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中统一,重申明确如下,同时,省局决定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改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一、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市、区)税务局批准,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二)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13号)规定:

  1.增值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2.营业税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100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享受以下减免优惠: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的规定: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品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五)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

  1.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2.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3.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

  1.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七)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中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实施意见》(云地税发[1998]395号)的规定:

  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60%以上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二、各地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不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要正确理解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辨证关系,决不能怕税收减收而打折扣。因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的,省局将予核减税收计划。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缩水。

  (二)要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入到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仅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包括税务人员都能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还了解掌握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

  (三)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有条件的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承办减免税等事宜。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限定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能做的工作,一定要尽快做到位;凡是需要其他部门合作的,要通过协调机制,主动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在税务部门内部,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将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确定到具体的税收执法环节中去,并通过实行过错追究,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税务部门还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对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中,违反禁令,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特别是借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各地要坚决落实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推动实现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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