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76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主体名称 博乐市**木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1748660746H
法定代表人 ***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 2003-03-20
住所 新疆博州博乐市光**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博州税稽稽罚(2024)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1
处罚内容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罚款金额(万元) 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博乐市**木材加工厂-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2019年8月30日,你加工厂将支付的材料款、劳务费、电费、伙食费等支出,以收购原木的名义为自己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代码为6500174350,发票号码为06132483-06132485,开票金额29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76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你加工厂开具的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发票代码为6500174350,发票号码为06132483-06132485,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291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你加工厂关于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说明、2019-2022年增值税申报表、2019-2021年增值税纳税情况明细表、2019-2022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复印件、农产品收购发票、2019-2022年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入库单、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等证据。
处罚依据 对你加工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处50000元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52700MB15******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000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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