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23
摘要:第三条(补贴的定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我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草拟了《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8月5月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czfgsz 163.com

  二、来函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莞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邮编:523888

  三、传真号码:0769-22831169

  附件:《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3日

关于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东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贴的定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市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税负差额计算原则)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补贴申请、认定、发放原则)对在东莞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的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对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第六条(部门职能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对在东莞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进行受理、认定、审核和发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办法财政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机构。按照科学客观的原则,市科技部门负责高端人才的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紧缺人才的认定,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程序安排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并对该资金进行监督,市税务部门负责对已缴税额、应缴税额及税负差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补贴资金来源)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东莞市本级预算安排,纳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申请人基本条件)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在东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三)申请人在2019年纳税年度内或以前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申请人资格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团队项目包括带头人及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自然科技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计划”、“特支计划”、“扬帆计划”等入选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战略科学家团队、市创新创业团队、市医学专科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市领军人才、市“特支计划”及市特色人才等入选者。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才,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级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国家认定技术中心、国家级孵化平台等;

  部省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部省级实验室、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部省级工程实验室、部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孵化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

  市级重大创新平台包括: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孵化平台等。

  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东莞市“优才卡”的人才。

  4、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或经认定为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

  5、符合我市特色人才目录标准,但因年龄或未申报等问题未取得“特色人才”称号的人才。

  6、我市高等院校、东莞中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核心成员。

  7、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

  8、具有建筑、规划、房地产、风景园林、金融、法律等各服务领域执业资格的人才。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市紧缺岗位工作,具体参照《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2019年度)》;

  2.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条(申请人限制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一)申报时,申请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报时,申请人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3年内,申请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东莞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请人对所在扣缴义务单位3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东莞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申报时,申请人在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请人对所在扣缴义务单位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指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市科技、市税务部门每年6月份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时间和方式)财政补贴每年受理一次,由申请人于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含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配合政府部门核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申请表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告中下载)。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

  (三)申请人与在东莞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

  (五)申请人所属人才类型相关佐证材料。

  (六)受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工作的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人才认定和补贴资金审核)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具体标准和职能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紧缺人才资格认定,制订拟补贴清单;市科技部门在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来的申请人提交的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高端人才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完成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及拟补贴清单送市税务、市市场监管、市公安、市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助审核,征求意见。市税务部门进行对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缴税额及税负差额等纳税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协助审核,提出意见;市市场监管、市公安、市法院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涉嫌犯罪、行政、民事及刑事案件以及存在不诚信行为等进行协助审核,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确定拟补贴名单及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所有审核,确定拟补贴名单后,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补贴受理与兑现)经审核及公示的人才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拨付补贴资金至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再由镇街(园区)有关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发现申请人由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东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审核、认定,以及财政补贴发放工作,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办法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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