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2005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3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2005年)   一月   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发表题为《创造税收事业新的辉煌》的新年贺词。   5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

中国税收大事记(2005年)


  一月

  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发表题为《创造税收事业新的辉煌》的新年贺词。

  5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出台资本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副局长崔俊慧、王力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谢旭人在会上介绍了2004年全国税收工作和2005年税收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他说,据最新统计,2004年全国共入库税款25718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5.7%,增收5256亿元,总收入和增收额双双实现历史性突破。

  13日为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4日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召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作动员报告,中央督导组领导到会,组长甘国屏同志作重要讲话。会议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主持,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大会。据悉,国家税务总局是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单位。

  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月

  2日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

  18日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办法》所涉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22日为进一步做好债转股工作,支持企业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23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批复,明确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当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将被视做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税务部门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也将不予退回。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月

  10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批复,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称,这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23日2005年全国税收科研工作会议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会议确定了今年的5个重点税收科研课题。这5个课题包括税收执法环境现状比较研究、税源监控指标体系及方法运用研究、欧盟税收协调的经验与教训、税收的精细化管理综合研究和工业反哺农业时期的“三农”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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