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7]1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04
摘要:凡取得工商局的《营业执照》或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均要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各征收局要加强与同区域工商局的信息比对工作,保证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交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7]117号        2007-06-04


各区、(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随着换发税务登记工作的结束,截至2007年2月28日全市已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个体工商户65803户,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12126户,无证(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或有营业执照而无税务登记)6537户。文件中提到的现象在我市部分地区同样存在,因此要引起各局高度重视,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各局在贯彻总局文件要求的同时,市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市局将在适当的时间对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检查。

  1.凡取得工商局的《营业执照》或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均要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

  2.各征收局要加强与同区域工商局的信息比对工作,保证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交换。

  3.对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证件长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各局要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07年9月2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4.各局在清理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应及时上报市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