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8]23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8
摘要:《通知》第一条所称“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适用不同预计利润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利润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231号           2008-5-2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预计利润率

  1、《通知》第一条所称“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适用不同预计利润率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核定预计利润率。

  二、[条款废止]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管理

  各地国税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地税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了解房地产企业预售票据开具情况,确保预售收入及时、足额申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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