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4-05-09
摘要: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第二部分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三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类别

综合利用的资源

生产的产品

技术标准

一、共生、半生矿产资源

煤系共生、半生

  矿产资、瓦斯

高岭岩、铝矾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1、产品原料100%自所列资源

  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

  废水

  (液)、废

  气、

  废渣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砖(瓦)、砌块、墙板类产

  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

  煤炭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

  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

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木素磺酸盐、乙醇、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制盐液(哭卤)及硼酸废液

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氧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工矿废水、城市污水

再生水

1、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

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

  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

  炭黑尾气

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

  石膏,可燃气、轻、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电力、热力

 

  、

  再

  生

  资

  源

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

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

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

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锯末、树皮、枝丫材

人造板及其制品

1、符合产品标准

  2、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废塑料

塑料制品

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废、旧轮胎

翻新轮胎,胶粉

1、产品符合GB9037和GB14646标准

  2、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3、符合GB/T19208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

  制品

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

  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

产品原料10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

  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税[2008]1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已失效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已失效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后续政策——财税[2017]71号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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