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地税[2011]126号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注销登记税收清算核查管理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0-13
摘要:为规范纳税人注销环节的税收(含费,下同)清算核查工作,防止税(费)款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稽查局组织实施的税收清算核查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递交注销申请。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分局提交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及税务登记证件;有在途税票和欠税的,应缴销税票、结清在途税(费)款、欠税和滞纳金。

  办税服务分局应于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传递稽查局。

  稽查局在接到办税服务分局传来的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收集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拟定税收清算核查方案,通知管理分局联合实施税收清算核查。

  (二)纳税人自查清算。稽查局通知管理分局实施联合清算核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税(费)款自查清算工作;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稽查局报送企业自查清算资料,到办税服务分局报缴自查清算税(费)款。

  (三)稽查局组织清算核查。纳税人自查清算期满后稽查局联合管理分局组织对纳税人实施核查,核查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人放弃自查清算的,稽查局联合管理分局组织对纳税人实施税收清算核查。清算核查原则上在90日内完成。

  (四)纳税人解缴税款。纳税人持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办税服务分局缴清清算的应纳税(费)款、罚款和滞纳金。

  (五)注销登记。完成上述程序、符合注销条件、经管理分局审批后,纳税人到管理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分局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应登记受理台帐,记录受理资料的时间、内容,传递的时间、受传递的部门和人员。纳税人提交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十八条 管理分局或稽查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收清算核查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须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注销前发生的欠税、纳税人自查清算的税款由管理分局负责监督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稽查局组织实施税收清算核查查补的税款,由稽查局负责监督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

  第二十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后,税收清算核查资料由管理分局负责归档保管。由稽查局组织实施的税收清算核查,稽查局应在纳税人按规定缴清查补的税款后,向管理分局移交税收清算核查资料,移交资料时需附资料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资料。移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申请注销的资料、纳税人自查清算的资料、纳税人报备的资料、稽查局实施税收清算核查中生成的资料等。

  稽查局向管理分局移交资料的同时应向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科报备。

  第二十一条 税收清算核查归档资料目录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国税局注销登记时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增值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的纳税人提供);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税务登记证件;

  (三)《发票领购薄》;

  (四)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清算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七)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八)资产盘点表;

  (九)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税收清算报告;

  (十一)纳税人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自查清算报告;

  (十三)税务机关实施税收清算核查生成的资料;

  (十四)其他需归档的税收清算核查资料。

  第二十二条 税收清算核查重点

  (一)清算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务检查

  采取纳税人正常经营期间检查方法进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进行土地增值税、注销前突击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行为的清算。

  (二)清算期的税务检查

  自纳税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至注销登记日之前为清算期。重点检查:

  (1)企业财产明细表是否真实,是否遗漏了重大实质性资产,重点到相关部门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土地、房产和车辆持有及对外投资等情况,并搜集相关权证证据;

  (2)企业欠股东的款项是否属实,对企业欠付股东大额款项的,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体外循环而少计销售收入现象;

  (3)清算期处置的各项实质性资产的处置价格,以及将实质性资产抵偿股东投资的作价是否偏低,是否足额缴纳了各项流转税费。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5)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转移到股东名下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6)对于暂时不能及时处置的土地、房产等实质性资产应采取经有资质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法评估可变现价值处理,按照可变现价值缴纳税费,也可以在实际处置后再处理,实质性未经税务处理前,企业不得注销;

  (7)股东占用的大额往来账项的实质;

  (8)不需要支付的往来账项,清算期内未申报债权的应付账项应视同不需支付的款项;

  (9)清算期间发生的各种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是否经过了税务机关审批,对于账面存在而实物不存在、处置的清单中又不见的资产不得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10)重大应收帐款催收记录和对账资料;

  (11)注重企业账存存货的处理,特别要注意账存实不存的现象。出现此种情况,应视同账面存货按公允价销售,同时视同股东投资的回收;

  (12)股东实际和视同回收的投资款减去注册资本金,为股利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股东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否属实,重点检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时未视同按公允价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处理,而处置时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少纳税款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设定的税收清算核查对象为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或企业所得税虽不在地税管理但有不动产或者资产等需处置的企业纳税人。

  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管理且没有不动产或者资产等需处置的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办法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管理分局、稽查局对注销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税收清算核查,存在应征未征税款或未加征滞纳金、罚款,造成国家税(费)款流失的,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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