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活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9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因此母公司不得在税前扣除其子公司的亏损。

天津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活动

  2021年4月19日,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负责人将通过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围绕纳税人普遍关心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关问题,在线回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网友参加。

  主题: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时间:2021年4月19日(周一)9:00-11:00

  嘉宾:黄橡文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处长   陈林峰 天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的黄橡文处长和陈林峰副处长,围绕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两位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黄处长,首先请您简单为我们介绍一下此次在线访谈的背景以及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

  [黄橡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在线交流。

  [黄橡文]为做好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局不断创新理念,优化服务,做到早谋划、早部署、早宣传,确保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稳步推进。一是我局已于2月底开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地通过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二是梳理当年度下发的所得税政策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三是组织开展了全市税务系统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四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服务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办税程序、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等内容。截至目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工作已经开始。

  [主持人]有网友问,企业在近几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黄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么?

  [黄橡文]今年我局将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从4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可使用该功能进行申报数据风险扫描。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都变化了哪些内容?陈处长能简要介绍一下吗?

  [陈林峰]为全面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更好的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以及具体申报表单共计12张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陈林峰]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我局已就年度申报表修订内容进行了宣传解读,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税务局外网及微信公众平台。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流程有什么变化?

  [黄橡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优化了电子税务局汇算清缴退抵税流程。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环节,纳税人办理年度申报后,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电子税务局将提供多缴税款的提示提醒服务和选择是否申请退抵税的业务功能,纳税人选择申请退抵税的,电子税务局应支持直接跳转至退抵税申请模块,实现申报、退抵税一体化、智能化。

  [主持人]有网友想了解一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扣除政策?

  [陈林峰]为切实调动企业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及供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规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陈林峰]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一是该项政策的享受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二是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该公司2020年度发生了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年度汇缴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什么?

  [黄橡文]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对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黄橡文]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两点:一是企业直接捐赠的,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二是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相应行次即可。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该公司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可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么?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文件规定,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黄橡文]如果贵公司属于以上政策规定的行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在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陈林峰]我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陈林峰](一)办理流程经本市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天津市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认定。

  [陈林峰]经本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向所在地的区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认定。

  [陈林峰](二)办理时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每年办理两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1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是一家慈善组织,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要报送哪儿些资料?

  [陈林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需报送以下材料,非营利组织应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宗教院校登记证等;

  [陈林峰](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陈林峰]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时只需提供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材料及申请当年的第(四)项、第(五)项材料,不需提供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材料。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2020年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黄橡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黄橡文]如果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想了解一下2020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是否还执行?

  [黄橡文]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2019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因工作需要,职工进行核酸检测,票据为个人姓名,该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黄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纳税人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陈林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不予开具发票,凭借哪些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陈林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凭委托协议、资金支付记录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处理时能否允许计算折旧或摊销从税前扣除?

  [黄橡文]参阅《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黄橡文]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黄橡文]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适用什么实际税率优惠?

  [陈林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陈林峰]故您公司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实际适用5%税率。若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超过部分实际适用10%税率。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因业务调整计划于2021年5月份进行注销,注销前的汇算清缴申报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陈林峰]您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注销前进行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协会是一家在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取得的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黄橡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事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么?

  [黄橡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软件提示我公司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请问如何处理?

  [陈林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六个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的判定,是指以相关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如企业因行业信息登记有误未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对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所属行业信息进行调整后,通过汇算清缴申报享受优惠。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发费用的财务归集及账务处理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陈林峰]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取得政府部门拨付的科技项目专项资金,请问相关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是否能够享受加计扣除?

  [黄橡文]企业获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的,如已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如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其对应研发费用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我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能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么?

  [陈林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只要不属于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且发生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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